白军律师亲办案例
劳动纠纷产生后,请一定注意“仲裁时效”
来源:白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08
浏览量:1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为“时效”的存在,权利人一定要及时主张权利。否则一但“时效”经过,法律也无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下两个案例同案不同判,充分说明了“时效”的重要性。

案情简介(A)

赵某2006年3月27日入职A物业公司,后于2009年11月3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解除时双方未发生纠纷。

赵某于2019年3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手续期间发现其缴纳养老保险累计年限不足以享受按月领取退休金待遇,经查后发现A物业公司2006年3月27日至2008年10月31日期间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于是与单位协商解决,后协商未果赵某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上述期间未上养老保险补偿。

庭审过程中A公司未提时效问题。

裁判结果

因A公司未以“仲裁时效”经过抗辩,故裁定A公司向赵某支付2006年3月27日至2008年10月31日期间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赔偿3000余元。

案情介绍(B)

代某2001年10月1日入职B出租车公司,任出租车司机,工作至2019年3月2日。代某工作期间因车辆报废原因,B公司要求代某终止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并于新车到位后重新签署劳动合同,代某服从B公司安排,故双方劳动合同于2014年5月8日至2014年6月6日断档一个月。

代某办理退休时,发现B公司直至2008年10月31日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于是与单位协商解决,后协商未果代某提起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2001年10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期间未上养老保险补偿。

庭审过程中B公司当庭以“关于未缴纳养老保险一次性补偿的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不同意支付”。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本案中,代某于2014年5月8日与B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因报废车辆导致劳动合同断档),则自该日起仲裁时效开始计算,而代某未能提交仲裁时效终止或中断的证据,2019年5月23日代某就2001年10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期间养老保险补偿提起仲裁申请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期间,故不予支持。

来源:丁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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