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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和回应委托人的需求
来源:倪明学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04
浏览量:277

关注和回应委托人的需求

作者:倪明学


律师在接待和谈判过程中,必须要了解委托人的需求,把控谈判进程。谈判的过程,是相互妥协和让步的过程,也是逐步满足双方需求的过程。

律师如果自说自话,完全忽视委托人的合理需求,谈判注定会失败。如果一味迎合委托人需求,势必会使自己身心疲惫,甚至带来巨大风险。

刑事案件委托人的需求主要为三个,即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服务价格。刑辩律师该如何满足委托人的合理需求?如何拒绝其不合理和不合法的需求?笔者将从实证主义的角度出发,在本文中逐一展开论述。

一、服务态度

根据《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服务态度好坏,影响到委托人的抉择,影响到委托人对律师服务过程的评价,影响到律师今后的执业声誉。

毋庸置疑,律师一定要有良好的服务态度。每时每刻、举手投足之间,律师服务态度的优劣体现得淋漓尽致。

律师服务态度绝非空话,更不是口号,服务态度良好的律师应该具备以下品质:

1、认真负责

吴承恩《西游记》第二回写道,悟空道"这个却难!却难!"祖师道:"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悟空闻得此言,叩头礼拜。

刑事辩护律师对待每一个案件,都应当秉持认真负责的态度,认真阅读卷宗并做好阅卷笔录,认真查找法律、判例和理论依据,认真准备编写出庭预案,认真撰写辩护词,把每一个案件都作成精品。田文昌大律师曾经讲过,一个认真负责的年轻律师,在庭上的表现胜过不负责人的老律师。

有个律师同行,数十年如一日,始终保持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看守所内得到普遍的赞誉。当事人之间相互传颂,相互推荐,从而赢得了源源不断的案源。

在业务接洽过程中,律师可以让委托人明白,如果律师认真负责,当事人还可以向同监当事人推介案源。律师认真负责,受益的不仅仅是当事人,律师业会从中受益。从而,打消委托人的顾虑。

2、及时高效

英国有一句法:谚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意思是说,即使司法裁判的结果是公正的,如果过迟做出裁判,或者过迟告知当事人,程序上的不公正将使裁判成为非正义的。

效率低下,法院的裁判的公正性都会受到普遍质疑。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更应该坚持及时高效。律师应该具有同理心,学会换位思考,急人之所急。

刑辩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在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会见结束,及时向委托人汇报案件情况。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应当及时到案管部门复制卷宗,及时阅卷,及时制作辩护方案。当事人不构成犯罪,没实施犯罪行为,没有达到立案标准,可以不起诉的,应当及时高效的提出法律意见,将争议消除在萌芽状态。

有个年轻律师,每每接到一个案件,立马开展工作。因为及时高效的工作作风,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短短几年时间,迅速从同时代律师中脱颖而出。

在与委托接洽和谈判过程中,律师可以告知委托人自己的工作计划,让当时感受到自己是一名及时高效的律师。也可以让告诉委托人打听一下相关当事人,听听他人对律师责任心的评价。

3、热诚耐心

由于受教育的程度不同,人生经历各异,造成委托人的素质参差不齐。有的当事人三言两语,即把问题说得清清楚楚。有的当事人说话犹如麻袋装刺梨,半天倒不出。

因为各自的心理承受能力不同,有的当事人遇事冷静、处之泰然,有的当事人喋喋不休、心怀忐忑。有个律师曾经接手一个刑案,当事人的父亲有三个女儿,一个儿子,恰恰就是这个儿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当事人常常深夜打来电话,询问他儿子的案件情况。这个律师总是和颜悦色,耐心聆听,最终赢得了当事人的钦佩。

律师需要智商,更需要情商。在业务接洽过程中,律师对于委托人提出的各种问题,哪怕是很简单和浅显的问题,需要克制自己的负面情绪,保持较高的耐心和容忍度。

4、百折不挠

律师接手刑事案件,可能会遇到会见难、取证难,辩护意见难以得到采纳,甚至会遭到讥讽与嘲笑。不管是旧三难,还是新三难,只要找准了有利的事实和理由,就应当始终充满信心,将真理进行到底。

办案实践中,部分当事人是家里的顶梁柱,其一旦被羁押,整个家庭成员往往不知所措。如果案件确实有误,刑事辩护律师一定要坚定信念,让当事人对我国司法充满信心,相信司法机关一定会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理。

5、诚实守信

荀子曰:言无常信,行无常贞,惟利所在,无所不倾,若是则可谓小人矣。

诚信是律师安身立命之本。在执业活动过程中,不能虚假承诺,更不能违法承诺。律师谨言慎行,一言许人,千金不易。一次小小的不诚信,将大大影响当事人对律师的评价。

有个别律师,不能严于律己,答应的事情往往不能兑现,哪怕是轻而易举的事。该做的事一拖再拖,让当事人等到花儿都谢了。给当事人以骗子的印象,败坏了个人乃至行业形象。

一言以蔽之,律师一定要千方百计,全面提升服务态度,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方能赢得当事人的认可,方能赢得生存和发展空间。

二、服务质量

律师服务,既要讲过程,又要讲结果。从功利的角度看,当事人一定是要讲服务质量的。是否达到利益最大化,是否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是评价律师服务的重中之重。

因此,律师一定要全面提升服务能力,精通实体法和程序法,全面提升证据理论水平,掌握娴熟的刑事辩护技巧,提升沟通与协调能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评价一个刑事辩护律师服务质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1、取保候审。

在国外,如英美等国,是否刑事羁押措施由法院裁定,辩护律师可以参与裁判活动,可以发表辩护意见。在我国,刑事羁押措施由公安机关单方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为了侦查便利,无论案件大小一律采取羁押措施,很少主动取保候审。

律师应当熟悉《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通过会见当事人和办案人员,认真分析案情,发现当事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力争得到取保候审。

通过会见,律师应了解当事人是否怀孕,是否哺乳期内的幼儿,是否有不适宜羁押的严重疾病。对于轻微的伤害案件,要善于化解双方矛盾,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于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严重分歧的案件,要积极主动争取取保候审,以免因羁押原因而让司法机关被迫定罪。

有一起案件,当事人是女的,律师通过会见询问当事人是否怀孕,该当事人之前没有意识到这是一个问题。会见结束后,该当事人立即要求体检,结果显示其已经怀孕,最后获得取保候审。

通过本案,该律师赢得了当事人的充分认可,当事人同时也向该律师推荐了几个案子。

2、撤销案件

在我国,统计数据显示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案件的比例约为万分之一,可见获得无罪判决,比登天还难。

出现这一情况的原因在于,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撤销了可定可不定、可立可不立的案件,撤销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撤销了错误追究的案件。

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应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作为、巧于斡旋,敢于和善于提出动议,建议办案机关撤销案件,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风险。

有一起案件,当事人涉嫌寻衅滋事,将被害人打伤,伤情不重。律师办案过程中,征求当事人及其家属意见,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最终,公安机关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

3、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起诉分为法定的不起诉和酌定的不起诉。

律师应善于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找到法定和酌定不起诉的理由,写出专业的法律意见,向检察机关申请不予起诉。

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可以争取全案不起诉。有的当事人涉及多个罪名的,可以争取部分罪名不起诉。不起诉的案件,当事人受益的同时,律师价值也得到彰显。

4、无罪判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宣判无罪,也可以基于证据不足而宣判无罪。司法实践中,受各种因素的制约,真正做无罪判决的可谓凤毛麟角,但绝非为零。

物以稀为贵,如果发现案件确实不能认定为犯罪,律师就应当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坚决做无罪辩护。美国刑辩大师德肖维茨认为,进攻是最好的防守。在我国,若能取得无罪判决皆大欢喜,能够说服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时有发生,至少可以做到疑罪从轻。

有个律师办理一起诈骗案,第一次开庭即坚决认为证据不足要求宣告无罪。结果,检察机关自行收集证据两次,该律师仍然坚持无罪辩护,结果一审判决仍然认定诈骗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处罚金220万元。当事人上诉,二审法院采纳辩护人观点,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经过三次开庭,最终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该案历经七次庭审,最终赢得了较为满意的结果。

5、宽大处理

相比较而言,案件能够宽大处理,也是不错的结果。死刑案件,如果能争取到死缓、无期乃至有期,有期徒刑的案件,如果能够争取到从轻减轻处罚,尤其是能争取到缓刑或免除处罚,当事人也一定会满意。

陈瑞华在《法律人的思维》一书中主张,量刑辩护应当是刑事辩护的常态。事实上,为能取得宽大处理,需要律师去做大量的工作。如果一个律师有大量的成功案例,使得当事人得到了宽大处理,也具有极大的说服力。

6、辩护意见的技术含量。

辩护律师一定要熟悉刑事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深入研究程序理论和证据理论,做到言之有据。善于从各类案件中找到辩点,引领裁判思维,发现一般人不能发现的问题。

有的辩护律师不注重理论研究,不善于用刑事思维去审视案件,不善于用行话去论证和表述问题,说话、写文章都很肤浅,给人以行外人的感觉,很难得到当事人的认可。

总之,律师必须以质量求生存,以业绩使人信服,必须让广大当事人充分相信你的实力,才能赢得更多的业务机会。

三、服务价格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刑事辩护谈判是否成功,与律师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社会影响有关,同时也律师服务价格也有很大的关系。

刑事辩护律师一定要探寻律师服务市场规律,掌握刑事辩护谈判的技巧,开出公平合理的服务价格,让双方均能接受。笔者认为,在服务价格的谈判上,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支付能力

事实上,刑事案件关乎当事人的自由、财产乃至生命,刑事辩护律师的价值很难用金钱来衡量。尽管各地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制定了一定的指导标准,但在具体案件中却很难严格执行。

对于经济支付能力较强的当事人,为了得到辩护律师尽心尽力的法律服务,不太计较收费的高低。甚至有的当事人,宁愿聘请收费高一点、尽职一点的律师,不太愿意聘请收费低、服务能力差和不尽责的律师。

对于经济支付能力较差的委托人,往往会货比三家,很在乎律师服务价格,往往会聘请收费偏低甚至是最低的律师。不管收费高低,只要收了费,委托人对于律师服务过程中稍微有一点不如意,他们都不会客气。

因此,刑事辩护律师对于服务定价一定要审慎,一定要结合收费标准和当地服务行情,一定要结合自身业务的多寡,合理界定服务价格。

2、委托人对犯罪嫌疑人的重视程度

有的犯罪嫌疑人,平时为人较差,不讲诚实信用,不重感情,在亲朋心中分量不够,亲朋对其可有可无。此种情况下,亲朋一般不太愿意为其聘请律师,更不可能为其花大价钱聘请律师。

相反,一些犯罪嫌疑人平时讲义气,信守承诺,在亲朋心中有分量,哪怕借钱贷款,也要为其聘请优秀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在与潜在的委托人接洽过程中,一定要善于捕捉信息,开出合理、务实的服务价格。

3、对律师的认可度

潜在的委托人,在迈入律师事务所大门前,往往会打听律师的知名度、社会评价和工作业绩。通过与律师的近距离接触,对于律师的德能勤绩有了一定的了解。

在业务接洽过程中,如果律师对于当事人的诉求,能够迅速提出工作方案,展示出丰富的办案经验,拥有大量的成功的案例,有不凡的谈吐,委托人对于律师的服务比较认可,一般愿意接受较好的服务价格。

4、关注律师的工作量

刑事辩护律师究竟要走访多少部门,要付出多少工作量,要消耗多少工作时间,需要调取多少证据,需要在哪些环节发力,很多委托人并不清楚。

实践中,很多群众甚至司法官员,以为律师收了费,就是在法庭上讲几分钟的话,完全不了解律师工作的艰辛,自然不肯接受较高的律师服务价格。

这就要求律师在接洽过程中,向潜在的委托人予以说明律师将要付出的工作量,使其充分知晓案件的全部流程,做到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让委托人明明白白的消费。

结语:关于委托人的需求,可谓见仁见智,如何正确的察觉和回应,绝非易事,需要大家长期探索,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作者单位: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

201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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