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志垒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08-04 11:00 浏览量:540
律 师 函
某某节水装备有限公司:
本律师受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土建施工队(以下简称某施工队)委托和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指派,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就贵公司与某施工队承揽合同一事,发出如下律师函:
贵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与某施工队商定的承包“通辽市科尔沁区2018搞笑节水灌溉项目”,并于2018年7月19日补签了涉案工程的承包合同,现工程早已完工,某施工队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但贵单位尚欠58万元工程款以及合同约定拖欠款项每日1‰的违约金;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因贵单位原因造成某施工队误工损失130500元,以上三笔费用,贵单位一直未予支付。
现某施工队已经委托我律师事务所办理上述维权事宜,本律师为了尽量减少双方不必要的损失(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交通费等费用);更为避免因诉讼对你单位造成信誉影响进而影响单位招投标等事宜。特向你单位发出律师函,望你单位在收到此律师函5日内,将拖欠某施工队的工程款、违约金及误工损失交付给某施工队,或与律师及某施工队协商上述事宜。否则,我所将通过诉讼途径为某施工队维护权益,届时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及公司信誉问题由贵公司承担。
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9年7月23日
张律师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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