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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4个要件
来源:张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02
浏览量:1443
案例

2015年1月1日,申请人赵某应聘至被申请人某公司工作,岗位为技术工。双方订立两年期限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两个月(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

2015年2月28日,某公司技术主管对赵某进行考核,认为赵某生产的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

2015年3月2日,某公司决定以赵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将解除劳动合同事由通知了工会,工会予以准许。

2015年3月3日,某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送达赵某,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载明:由于赵某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决定即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随后,赵某申请仲裁。

庭审中,赵某称,公司招用时并未提出具体的录用条件,且在试用期内亦未对其工作提出意见,在试用期结束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辩称,公司系在试用期内对赵某进行了考核,且考核结果不符合录用条件,故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了与赵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仲裁请求

请求确认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发生在试用期满后,且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申请人不符合录用条件,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决确认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单位在职工试用期满后,能否以职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依据该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

双方必须约定了明确、合法的试用期。如只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约定的期限为劳动合同的期限,用人单位不得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对录用岗位制定了明确的录用条件。

此为依据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录用条件包括劳动者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思想品德、技术业务水平等,录用条件必须与录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职位相关,且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并应当向劳动者公示、告知,否则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存在风险。

3、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事实,需要单位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在试用期届满前完成。

试用期一旦届满,视为劳动者已经通过试用期考核,即使是在试用期内完成了考核,且考核不合格,但用人单位未在试用期届满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满后也不能再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以上四个要件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其中,第1项为必要条件,只有双方约定了试用期,才能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各自的了解和考核。第2项属于条件依据,由用人单位自主确立,是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所在。第3项属于事实依据和证据要求,只有充分的证据加以佐证,客观事实才能成为法律事实,才能在法律认定中发挥作用。第4项属于时间要求,它对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进行了时间上的限制,即试用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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