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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
来源:王兵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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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速裁程序是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新增的一种审理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该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审理时不受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侯,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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