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雅丽律师亲办案例
未经消防验收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有何影响?
来源:邓雅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29
浏览量:1231

消防验收是指消防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竣工运营时进行消防检测的合格调查,施工单位进行消防验收时需要消防局进行安全检测排查,同时需要出具电气防火检查合格证明文件,电气消防检测已被国家公安部列入消防验收强制检查的项目。


依据《消防法》第13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消防验收对象时“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目前中国有大量的城乡结合部的民用住宅和古旧房屋,普遍缺失消防工程验收手续。《最高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效力的复函》指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能一概作出统一标准。(1)出租《消防法》第十条规定的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的房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无效。(2)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3)租赁房屋用于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义务人为该企业的开办经营者,但租赁标的物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不是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

以上内容由邓雅丽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邓雅丽律师咨询。
邓雅丽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563好评数10
  • 咨询解答快
广州市环市东路339号广东国际大厦A附楼7楼、17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邓雅丽
  • 执业律所:
    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32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广州市环市东路339号广东国际大厦A附楼7楼、1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