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称司法解释)。
一、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下十种情形属于虚假诉讼的行为:
1.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
2.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
3.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等高层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
4.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
5.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
6.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捏造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
7.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8.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
9.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
10.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
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虚假诉讼发生了以下八种情形(或行为)需要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刑事责任:
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2.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3.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4.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5.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6.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7.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从重处罚;
8.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也依照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虚假诉讼罪可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中山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