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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权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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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差权的司法状况

作者:何权霖  更新时间 : 2019-07-27  浏览量:535

关于律师调查权在各个地方、各个部门的执行标准都不同一,有的地方设置门槛,有的地方积极配合,有些地方和部门直接不让查。关于这一点,我在工作过程中多次各地公安部门进行过沟通和协调,在实践中颇为有效。


   依法查询政府登记的信息是律师履行职责的基础,无论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还是诉讼服务,人口登记信息是往往律师需要掌握并向有关机构、法院提供的必备信息。律师在查询认口信息方面,过去缺乏规范性文件依据,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往往不予查询,律师也缺乏维权渠道



   目前,一些诸如国土、房产、环境、医药等监管和备案部门保管的登记信息依然没有对律师开放,实际上违反了全国人大颁布的律师法中赋予的调查取证的权利的规定。这些信息和人口信息一样,也是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保障的基础性信息,但是由于缺乏对律师查询信息的规范性文件依据,造成律师查询困难。

   金融机构的用户等相关信息,也是律师查询的禁区,这不利于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律师的角色,间接影响公民的合法权利保护。是否尝试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律师签署的保密协议下的情况下,开放查询。


   近日,北京市公安局下发了文件,在全国首启律师有权查询人口信息的规定。该规定依法保障了律师的执业权利,为律师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开辟的途径。相关政府机关应该尽快建立全国共享的数据库和互联网结合的系统和服务,实现互联网+政务,为律师提供注册平台和远程查询服务,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减少车辆通勤,促进低碳和环保。

     根据北京公安部门的文件规定,主要有一下内容:

适用范围 

    国家机关、部队等党政机关因“政审”等工作需要;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因工作公务需要;公、检、法及纪检监察部门因办案工作需要;政府职能部门因社会管理工作需要;律师事务所因承办法律事务查询需要;公民个人因私寻亲访友需要;公民因查询新生儿姓名重名情况需要。

查询需核验的证件和证明

  (一)国家机关、部队等党政机关因“政审”等工作需要,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因公务需要查询的,凭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注明查询事由的《介绍信》、查询人本人《工作证》或《军官证》、《居民身份证》。

  (二)律师事务所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查询的,凭律师事务所注明委派律师姓名、查询事由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的介绍信、当事人《委托协议书》和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和复印件、律师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公民个人因私寻亲访友需要查询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

  (四)对新生儿姓名的重名情况需要查询的,凭《生育服务证》和查询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五)公安系统内部可使用公安专线电话查询,无公安专线电话的可凭《人民警察证》和单位《介绍信》的电话传真件查询。

  (六)政府职能部门因社会管理工作需要查询相关统计信息的,必须签订《保密协议书》

信息提供范围

  (一)国家机关、部队等党政机关因“政审”等工作需要,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因公务需要,查询人口信息中群众住址信息的,可以提供人口信息中被查询人本人的常住户籍登记地址或暂住户籍登记地址,其他信息一律不得对外提供。

  (二)公、检、法及纪检监察部门因调查、办案工作需要查询人口信息的,凭单位证明可提供被查询人家庭成员信息。

  (三)公民个人因私寻亲访友查询的,必须征得被查询人同意后,方可向查询人提供被查询人本人的户籍登记地址、暂住户籍登记地址或联系方式。外籍人员因私查询人口信息的按照公民个人因私寻亲访友对待。

  (四)公民需要查询新生儿姓名重名情况的,可提供姓名重名情况的统计数字。

  (五)律师事务所因承办法律事务查询,可提供姓名、性别、年龄、户籍地址、民族、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等内容。

  (六)政府职能部门因社会管理工作需要,查询本辖区人口统计数字信息的,经上级人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提供相关统计数字。

  (七)持介绍信查询的,仅提供介绍信中指定的被查询人员的信息。对查询人数较多,介绍信无法注明详细人员的,可另附纸制名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不纳入信息查询范围的事项

  (一)外国使领馆及办事机构查询人口信息一律通过外事部门联系。

  (二)新闻媒体因宣传报道需要查询人口信息的,由市公安局外宣部门接待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于来信来函要求查询信息的,由收信单位按本规范第七条第二、三款相关规定办理,其程序纳入处理信访件统一管理。



以上内容由何权霖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何权霖律师咨询。

何权霖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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