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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和理由
来源:谢文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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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逐年增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安定和谐,人民法院对于离婚理由的审查比较严格,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法院的基本态度是不支持离婚。


  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符合什么标准,法院会直接判决离婚呢?


  1、重婚的;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
  3、实施家庭暴力的;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要想以此作为证据可采用报警的方式,要求警察对施暴方做个笔录或写个保证书。
  4、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成员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成员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赡养、扶养、抚养”不仅指物质上的供养,还包括生活上的帮助、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抚慰,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也同时构成了虐待。
  5、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赌博、吸毒等行为是严重危害婚姻幸福、家庭和谐的违法行为,配偶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经多次教育而屡教不改者,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法院一般会准予离婚。
  6、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1)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2)分居满两年必须是连续分居,且已满两年。
  (3)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即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两年。
  (4)当事人陈述夫妻分居须有证据证明。
  法院在以分居为标准来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有无和好可能等各方面的情况。
  7、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8、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9、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10、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3、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4、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5、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6、一方多次与他人通奸或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
  17、被告方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原告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18、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重大过错一般是指(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9、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20、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情形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律依据,因此当事人提出离婚时应当围绕以上标准和理由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且没有调解和好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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