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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十种情形

作者:黄阳  更新时间 : 2019-07-24  浏览量:602

在我国,原则上,原被告双方的律师费,由委托人自己承担。其法理是,当事人聘请律师诉讼,是为了弥补自己在法律方面的欠缺,该费用与被告实施的违法和侵权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应该由自己承担诉讼费。但也有几种特殊情形,如果原告胜诉,法院可以支持原告主张败诉的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一、有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

1、合同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何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说得简单一点就是,欠了别人的钱不还,却把自己的财产无偿或低价转让给他人,这时作为债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这种恶意转让财产的行为。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而在《合同法解释(一)》中规定的更明确,第26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2、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17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二、有相关规定,但不明确,司法仲裁机关可以依此酌情裁判由败诉方承担合理律师费用之情形

1、专利纠纷案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如果专利纠纷案件中律师费要计算在被告的赔偿数额范围之内,必须是以“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为前提。

2、担保权纠纷案件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由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权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师费是当事人为实现其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担保法》第21条规定的 “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3、不正当竞争案件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如果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律师费要计算在被告的赔偿数额范围之内,必须是以“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为前提。

4、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侵权类案件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这两条规定中的 “等费用”和 “等其他合理费用”,说明国家法律除了保护明列在法条上的损失外,也概括保护其他合理的费用,这为律师费最终由赔偿义务人承担提供了法律依据。

5、法律援助案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七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请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因此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建议将律师“办案必要开支”列入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承担。

6、仲裁案件

法律依据:。《贸仲规则》(2005年版)第46条规定:“费用承担:(一)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

在实践中,该费用应包括律师费,但仲裁庭对该费用的承担问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三、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的律师费用

合同双方在签定合同时,可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应特别注意必须明确写明“律师费”,最好不要写成“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不明确词语。人民法院对此约定的审查非常严格。原告在起诉时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证据,律师费的约定应当合理。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判例(2016)最高法民终613号民事判决书中,对此明确作出了答复:

合同中约定违约方承担对方律师费的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应诚信履行。

四、法院指导意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

22. 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2、地方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所辖区域内案件特点,也作出了某些包含律师费转付制度意味的“指导意见”。

比如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沪高发民[2000]44号)中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出“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作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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