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沪静府房征[2019]1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规划育婴堂路、南至中华新路、西至共和新路、北至南山路。(详见附图)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1、静安区洪南山宅地块房屋征收范围示意图。
2、静安区洪南山宅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