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歆律师亲办案例
转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时将丧失继承权
来源:陆歆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22
浏览量:581


转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时将丧失继承权

案情简介:

林某峰与林某芳系姐弟关系,因家庭纠纷及公司管理上的矛盾,林某峰将离异后的林某芳杀害,林某峰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林某芳生前立有遗嘱,其名下的房产及公司归其母叶某与其女侯某继承。叶某因林某芳被杀、林某峰被判刑而伤心过度去世,去世之前立有遗嘱,其遗产及应继承林某芳的遗产由儿子林某峰与女儿林某南继承。

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诉讼,在遗产诉讼处理过程中,叶某去世。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林某峰的代理人认为,尽管林某峰杀害了林某芳,但其继承的是其母亲叶某的遗产,属于转继承,对林某芳的财产仍然有继承权。


律师评析:

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在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时,继承人将丧失继承权。该规定属于《继承法》中总则性规定,有较高的效力。

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本案中,林某峰的继承人身份来自于其母叶某的去世之事实而产生,即林某峰享有转继承权。

从法律位阶来讲,关于转继承的规定来自于继承法司法解释,其效力层次低于《继承法》总则性规定,因林某峰故意杀害了被继承人林某芳,林某峰作为转继承人能继承的遗产来自于林某芳,依法不享有对林某芳遗产的继承权。当然,对其母叶某生前所有的非来源继承林某芳的遗产,林某峰当然享有继承权。


本文作者:陆歆,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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