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京师(上海)律所国际总部 方达律师
基本情况
2019年1月,王女士与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公司授权王女士使用“宠爱..婴生活馆”品牌,主要经营母婴产品。加盟费3万元,物料费7万元。合同签订后,王女士按照约定支付了总计10万元。后来在选址过程中,王女士发现公司根本不专业,胡乱在网上发的几个店铺地址,也没有经过实地走访。随后,王女士还发现公司因为虚假宣传广告被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王女士要求公司提供1年两店和备案的情况说明,公司拒不提供,也不退款。王女士遂起诉到法院。
律师分析
公司在从事特许经营相关活动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而且不得出现故意诱导加盟商投资加盟的行为。本案中,公司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也没有自己的直营店,而且还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因此,公司应当相应承担法律责任。
处理结果
最后,在历经6个多月的诉讼后,法院最终判决公司退还全部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