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燕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之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之间的联系
来源:潘燕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01
浏览量:673

各位朋友大家好,又到了我们为期三期的离婚案件中涉及的一些重大问题的系列课程时间,今天也就是我们本期系列课程的第三讲,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前两节课跟大家分享了彩礼在什么情况下应予返还及离婚过程中共同财产的分析,那么本节课我们作为收尾课程,总结分析一下,婚姻走到最后一步对簿公堂的时候,关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具体分割,到底是如何的?

那么随着社会的进步,现代婚姻已经不再像过去一样三媒六聘那么复杂,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妇女从旧社会的附属品真正改变了命运,婚姻开始自由,也不再像旧社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包办婚姻等等,195051日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步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也标志着妇女的社会地位产生了一个社会性的变化,由过去的包办婚姻转变为自由恋爱,但随着时代的进步,婚姻这个神圣的字眼又出现了一个新的名词,叫什么?闪婚是不是,闪婚对于繁琐的旧时代三媒六聘的复杂环节,固然有了一定的社会进步,但同时也伴随着其自身不可避免的弊端,双方由于草率结婚,婚姻感情基础不稳定,更容易产生裂痕,更有的闪婚的同时,也怎么样?闪生孩子,这里就存在了一个问题,离婚后,子女抚养是怎么样的?

现实生活中争夺子女抚养权的比较多见,一般来讲挣得抚养权的一方可以要求未获得抚养权的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一般一个子女的情况下是收入的20%--30%,没有工作的按照最低生活标准作为基准点,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如果有两个以上的孩子要抚养,所支付的抚养费最多不超过50%,因此,双方都争夺抚养权的案件比较常见,今天我们就讲一讲不常见的情形,我碰到很多年轻夫妻问这样的问题,律师我们想离婚,但是谁也不想要孩子,该怎么办呢?

前一阵子我去外地开庭,也是一个离婚案子,因为对方当事人没到,所以我们就坐在旁听席上听其他案子先开庭,其中就有这么一个案子,男女双方表示谁都不想要孩子,但都同意离婚,经过法庭充分询问后,女方仍然表示男方家庭条件优厚,可以给孩子良好的家庭生活,男方则表示,孩子在母亲身边长大更有利于身心健康,双方僵持不下,结果怎么样?当庭驳回。

很多朋友们听到这里就一片哗然了有没有,议论声四起,难道这婚还离不成了?答案是否定的,可以,那要到什么时候呢?答: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为什么会是这样一个结果呢?答案很显然是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因为未成年子女没有独立的生活能力,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妥善处理好子女的抚养问题,很难达到离婚的目的。

那么这里我们可以总结,无论离婚的过程,双方是争夺抚养权还是双方都不要抚养权,对于子女的处理原则,均是按照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

那么这里跟抚养子女息息相关的还有一个重要问题,那么就是财产的分割,有很多朋友们来电咨询,男方身家百万,女方家庭主妇,没有工作,那么离婚按照正常的财产分配原则,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那么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阶级性的矛盾?什么矛盾啊?子女抚养按照工资收入的20--30%,没有工资收入的按照最低生活标准,那么拿长春市举例,比如说2019年长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20元(这里就是比喻一下,让大家有一个切身的感受,具体数据未必那么准确),那么20--30%的比例就为264--396/月的,而双方的共同财产价值比如说一百万,平均分割后,就是每人五十万元,且不说每个月给子女的抚养费微薄,如果对方获得财产后,转移财产,导致微薄的抚养费也负担不起,那么损害的仍然是子女的合法权益以及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因此,很多当事人都打电话咨询,说潘律师,这太不公平了。

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讲一讲这个问题如何解决,是不是觉得听了我的课程超级值得啊?咨询费还有每小时一百到五百元不等,潘律师一节课不但不收费,还要把具体的概念捏碎了送给大家,是不是觉得潘律师的课程满满的干货?如果不把潘律师的课程推荐给大家是不是都觉得对不起潘律师啊?那么现在开始就动动你的手指,把潘律师的课程分享给更多的朋友们,让更多的朋友认识潘律师。

那么下面,我们就重点讲解一下,这个矛盾如何打破?不要离开,我们拭目以待,精彩不容错过。

根据《婚姻法》第37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那么这里就有了一个关键性的问题,有些朋友就问了,我的配偶说了,要分我一半的财产,然后让法院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去判子女的抚养,这个主张能不能打破?根据上面的发条规定,我认为是可以主张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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