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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彩礼在什么情况下应予返还
来源:潘燕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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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彩礼,大家并不陌生,这是中国流传下来的一项习俗,会根据地域的不同,彩礼的数额标准也不相同,所以说彩礼是中国大部分城市比较皮鞭存在的习俗,所以说娶个媳妇是很不容易的是不是,由此就会产生一个新的问题,彩礼的返还,作为男方肯定在一定情形下想要要回彩礼,作为女方肯定要尽可能的不返还,那么今天我们就来重点解析一下关于彩礼的返还。

下面首先我们看一下法律关于彩礼返还是如何定义的?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那么根据法条的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出关于彩礼返还的几个大方向的情形,就是两个,一个就是未登记结婚,和已登记结婚,但两种情形又根据是否共同生活,派生出四种不同的场景,即未登记结婚未共同生活、未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已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好像绕口令一样是不是,随着社会的进步,未婚同居的情形是比较多见的,有甚者因为年纪不够,仅办理了结婚仪式,等等情形,都是我们生活里比较常见的,但是未登记结婚相对来讲比较容易理解,未登记结婚也未共同生活的,那么直接返还就可以,但刚我们提到的未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的情形,无论农村还是城镇都是比较常见的,有的甚至还生儿育女,那么这种情况,一般法院都会酌情判决,但是所起诉的案由并不是离婚,而是非法同居,而我们本节课所重点讲的是离婚之彩礼返还,那么也就是第二种情形,登记结婚以后,无论是否共同生活在法律上都是夫妻关系,那么这种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在离婚上,所涉及的方面就较未登记结婚的情形要复杂的多,具体我们看看都涉及哪些方面;

同样根上面所说的未登记结婚的情形一样,同样存在两个大方面:

1、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那么按照法条规定,直接返还即可;

2、登记结婚并且共同生活,这是本节课所讲的重中之重,所涵盖的面包括:

(1)结婚时间长短;

(2)彩礼的用途;

(3)一方是否因为给付彩礼导致家庭困难;

那么这三个方面直接决定了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多少;

    那么下面我们就逐项看一下,为什么这三个方面直接决定了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多少?

首先,彩礼的返还期限,根据法条体现的法理,说明彩礼在具备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主张返还的,但是如果是结婚十几、二十年一般不做彩礼的返还,而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因此,这里就存在了一个明显的分水岭,就是结婚时间过长,一般主张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这里对于时间过短作为主张彩礼返还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有了显而易见的答案,那么时间过短的定义到底是什么呢?一般时间过短,现实生活中一般三年、二年以内,根据不同法官的理解,认定时间过短的标准不一,法律对于时间过短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特别是在东北,我之前有一个案件是北京那边的,燕郊附近,但在燕郊的审判实践一般是满一年,双方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彩礼一般不予返还。

其次,我们来看一下啊彩礼的用途,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审判原则不同的是,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审判当时如果该笔钱财不存在了,就无法进行分割,也就是说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用该笔钱款被花销足以进行抗辩,那么如果是彩礼,结果就不尽相同了,按照上面的法律规定,第三项,由于给付导致一方生活困难的,这里明显将重点划分在了因给付导致一方生活困难,很显然,即便你花了,但是由于给付造成对方家庭困难,仍然不能回避返还,那么这里,有些朋友就问了,潘律师,你不是说用途跟是否返还有关系么?这里怎么又说花了也不能抗辩了呢?这里是不是矛盾的呢?不矛盾,为什么?因为用途区分不同情况,可以划分为不同的情况,那么下面我们看一下都存在什么情况?

 (1)用于收受彩礼一方个人高档消费(包括生活吃、喝消费);

(2)双方共同消费;

(3)共同经营投资;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部分返还给给付方的;

那么很显然第一种情况就是我刚刚提到的,不能对抗返还请求的,那么第二、三、四项,很显然,是可以作为阻碍返还的抗辩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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