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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偷偷给孩子改名,可以吗?答案是:不可以!

作者:朱松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08-09 19:55 浏览量:600

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子女姓名问题上有平等的权利,所以任何一方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的同意。

       父母离婚后,一方的监护权未被人民法院宣告取消,其作为监护人的权利不会因离婚而消除,如果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应与对方协商一致,并由双方到场签名进行申请。

       如果一方隐瞒相关情况,在对方没有当场签名的情况下,利用私下关系找公安局就作出了户口登记姓名变更的行政行为,那么该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同时,认定该办理更名的公安分局的行为属行政行为违法。


       如果离婚后其中一方想给未成年孩子改姓,需要取得哪些人的同意或者通过什么手续?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002年《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议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根据最高法《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夫妻离婚后,要更改婚生子女的姓名,除了双方父母必须到场外,还应提供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婚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及申请报告。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也就是说成年后改名的,无需再征得父母同意,可由本人自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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