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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辩护词

作者:陈小芹  更新时间 : 2019-07-17  浏览量:3133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陈小芹律师接受城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出庭为涉嫌抢劫罪的被告人王赛进行辩护。

辩护人对于公诉人起诉书中对本案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构成抢劫罪的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

一、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一)被告人王某某实施犯罪时属于未成年,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出生于2000823日,在2007年6月份实施犯罪时,尚不满十八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在参与的这次犯罪活动中,起着次要的作用,应当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案犯罪活动完全是临时起意,抢劫的犯意系被告人董浩提出。《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据此,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一)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属于坦白,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愿意接受处罚,改过自新。

    (二)被告人无前科,之前未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主观恶性较小。

被告人之前一直表现良好没有做出过违法乱纪行为。在本案中系一时冲动,并不是有预谋的去实施抢劫犯罪,因此主观上的恶性不大。

    (三)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被告人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

  被告人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主要是采取了威胁的手段,并没有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且抢劫金额不大。案发后,被告人未继续犯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因此,其社会危害性不大。

  、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王赛应当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

相信被告人王赛本人已经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特请求法院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同时着重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或减轻判处被告人王赛的刑事责任,使得被告人投入到社会中去,为社会作出贡献。

  综上所述,被告人在这起犯罪活动中是初次犯罪,处于次要地位,系从犯,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主动坦白交待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

 

辩护人: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陈小芹

2018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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