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加民律师亲办案例
非法行医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来源:刘加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16
浏览量:10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

 

非法行医罪立案标准(五十七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 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 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 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 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 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 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 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以上内容由刘加民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加民律师咨询。
刘加民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904好评数10
  • 咨询解答快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B座15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加民
  • 执业律所: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13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深圳
  • 地  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B座1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