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志忠律师亲办案例
网贷的本金如何认定?高利、各种管理费需要偿还吗?
来源:曹志忠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16
浏览量:735

随着我国网络借贷的普及,很多人在资金紧张的时候就会通过网络平台借款,这主要得益于网络借贷的条件低、流程少、放款快等特点,网络借贷在具备以上优点的同时也存在着严重的弊端,表现突出的就是借款本金、各种名义的费用及利息的虚高。我经常接到客户咨询,问题最多的就是网贷还款金额越滚越多,自己已无力偿还,该怎么办呢?

今天,我从法律角度为大家解读网络借贷中你实际需要偿还的金额有哪些?又有哪些是您没有义务偿还的呢?鉴于网络借贷的特殊性及复杂性,我通过分享一个网络借贷纠纷的案例为大家解读。

  2017313日,王某通过互联网金融借款平台向恒源公司借款并签订《借款协议》,主要内容为:借款总金额为70612元,还款期数36期,还款方式等额本息,借款年利率11.5%;借款人同意出借人在借款本金中事先扣除信息技术支持服务费、客户账户管理系统维护费、撮合服务费、信用管理评估服务费、保险费、保障计划转款。

 2017313日,恒源公司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向王某支付款项40000元。截止到2018114日,王某偿还款项共计23120.38元,之后,王某在无力偿还剩余款项,故恒源公司向法院起诉王某要求偿还剩余款项。

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如下认定:

1. 关于本金的认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借款关系应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资金账户时生效,借款本金应按照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款项为准。本案中,虽然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70612元,但王某实际收到的款项为40000元,故本案应以40000元作为借款本金。   

2. 关于借款利息及相关费用、违约金等的认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借款协议》约定王某应当支付的利息、各种费用总额超过了年利率24%,故应以本金为4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准计算王某应支付的息费。

如果王某有能力偿还并一直在借贷APP上偿还,那么王某偿还的金额将远远超出法律支持的金额,通过法院判决,王某仅仅需要偿还合法的部分。

综上,律师提示:1.网络借贷中本金以借款人实际到账的金额为准,而不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为准;2.网络借贷中涉及的各种名义的管理费、违约金、滞纳金等是否应该支付,若上述各种费用与利息之和,未超过以实际到账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为准计算所得金额的,则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义务,若超过的,则借款人仅需向债权人支付按照年利率24%的为准计算所得的款项。

来源:山西普法(微信公众号)

以上内容由曹志忠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曹志忠律师咨询。
曹志忠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9233好评数144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长风西街长风世纪广场A座9楼901、902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曹志忠
  • 执业律所:
    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401*********49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长风西街长风世纪广场A座9楼901、9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