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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死亡,如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来源:陈晓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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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会有很多的意外和不测,这里所要说的就是房屋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卖方)死亡,作为买方应该怎么处理呢?这种纠纷这几年比较多,因为在无锡市锡政发〔2016〕252号《市政府关于做好市区征地拆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相关工作的通知》发布前,有大量的安置房买卖交易。因当时无法过户,现在符合过户条件了,但是买卖合同的卖方却已经去世,卖方的继承人有些人觉得配合买方过户浪费时间,不是自己的义务;有些卖方的继承人觉得房价涨了,不愿意配合过户;有的卖方甚至没有继承人,就那么作为买方来讲,有没有权利要求继承人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或者说怎么处理这问题?

首先,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情形并不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终止情形,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人理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此条规定中的“债务”显然并非专指金钱债务,当然也包括被继承人生前订立的合同项下的义务。因此继承人应当配合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对于没有继承人的,根据法律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可以以集体所有制组织为被告。

    对于此类纠纷的案件,案件本身并不复杂,笔者在写这篇文章的时候已经处理了多个这样的案件,都很顺利解决。这类纠纷最主要的还是确认继承人的身份,确认被告。建议在遇到此类纠纷时聘请专业的律师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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