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俊冰律师亲办案例
北京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
来源:魏俊冰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16
浏览量:627

  日常生活中,我们在进行各种大型交易的时候,都会签订一些合同,但是有些不法分子专门钻法律空子,去进行合同诈骗。当我们受到诈骗的时候,都会聘请律师进行合同诈骗罪辩护。

  那么当律师在进行合同诈骗罪辩护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北京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沙云翠律师

  北京电台《京城大律师》栏目专聘律师,海淀区律协权保委委员,海淀区律协老律师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律协老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沙云翠律师曾担任多家央企、集团企业法律顾问,其中包括中国物流公司、中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北京华夏传媒视听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建筑总公司、北京保利集团总公司。相关成功案例被《北京日报》、《京华时报》、《北京晚报》进行报道,BTV《大家说法》、《法治进行时》及CCTV《法治在线》多次专访,在业界享有较高的职业声誉。

  沙云翠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法律事务,尤其擅长合同纠纷、不动产争议、拆迁纠纷、知识产权保护、侵权赔偿、劳动争议等法律服务。沙云翠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已有十年之久,曾办理大量的诉讼及非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近几年,沙云翠律师潜心钻研刑事辩护,职务类犯罪、贪腐类犯罪及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皆有建树,并办理大量成功案例。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在司法推定时,应全面考察行为人以下各方面的客观因素:

  一、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

  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完全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应分别不同情况加以认定:

  (1)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2)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只履行一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毁约或避免自身损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观原因造成,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如果其部分履行意在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3)有部分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4) 有部分履约能力,同时亦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或完全未履行,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的履约行为本意不在承担合同义务而在于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5)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之后仍无此种能力,而依然蒙蔽对方,占有对方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6)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力,具备了履约能力,并且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则无论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均只构成民事欺诈。

  二、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

  诈骗行为绝大多数是作为,而不可能是单纯的不作为。其主要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从司法实践中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欺诈行为,即使合同未能履行,也不能定合同诈骗罪。没有诈骗行为,不能定合同诈骗罪,但是有诈骗行为也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要正确认定合同诈骗罪还须结合其他客观因素作具体分析。一般说来,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在事实上虚构了某些成分,但是并未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虽然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是本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足以说明行为人无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故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关于合同诈骗罪辩护的一些相关法律知识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如果您有相关合同诈骗的案件需要处理,可以咨询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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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魏俊冰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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