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发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包括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雇员受伤、打架受伤等,你需要知道--
找谁赔偿?
可以赔偿什么费用?
怎么计算赔偿金额?
此文分享给大家,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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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普通人身损害案件,工伤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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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付主体:有侵权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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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住宿、餐饮、娱乐等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由负有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承担责任。【参见最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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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未成年人未依法履行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由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责任。(参见《解释》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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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人员在履行职务中侵权,由企业或其他组织负责 (参见《解释》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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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责任。 (参见《解释》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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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三人对雇员造成损害的也可以由第三人或雇主承担责任。(参见《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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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因安全事故受损,雇主无资质或安全条件的由发包人、分包人、接受发包人分包的雇主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如:无证包工的,参见《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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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承揽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承揽人承担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选任有过失的,由定作人承担责任。(参见《解释》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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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为他人无偿帮工受损的,由被帮人承担责任(被帮人拒绝无偿帮工的不承担责任。第三人所致的,由第三人承担;第三人不明确的,由被帮人给予适当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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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见义勇为,由侵害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侵害人时,由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适当给予补偿。(参见《解释》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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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筑物因维修、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如因设计、施工缺陷所致,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参见《解释》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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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者承担责任。(参见《解释》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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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倾倒树木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者承担责任(参见《解释》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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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医疗费 |
项目:包括医院门诊观察费、药费、有关治疗费、检查费、门诊挂号费(含专家门诊费)、聘请院外专家会诊费、救护车辆费、住院费、医疗护理费、专家陪护费、必要的整容费、必要的器官移植费、代用器官装饰费、未来的再次手术费、其他医治人身伤害所需用和消耗的费用等。 证据:诊断证明、X光片、住院费、药费单据、病历等。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44条,《解释》第17条、19条。 计算方式:发生的项目相加 |
2 |
误工费 |
时间计算:(1)从受侵害之日起至定残日(医疗终结之日后即可定残)前一天。(2)交通事故从住院初至出院时(包括门诊治疗期和病休期) 证据:(1)收入证明或减少收入的证明。(2)无固定收入的,按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3)不能举证的,按受诉法院所在地同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4)承包经营户、个体户可参照一定时期的平均收入确定。(5)受害人接受治疗时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 计算方式:(1)原实际收入—因受害得到的收入=实际损失(如:原收入1000元—受损后收入500元=实际损失500元) (2)三年相加除以 3=年收入除以 365=日收入乘以误工天数=实际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43条,《解释》第17条1款、第20条 |
3 |
护理费 |
标准: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无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报酬计算。 护理人数:原则为一人,医院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按意见确定人数。 护理期限:(1)可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2)因残疾不能恢复时,最长护理不超过20年。 护理级别:(1)定残后的护理级别:按依赖程度和辅具情况由鉴定机构确定。(2)住院期间的护理级别:由医院确定。 计算方式: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护工收入乘以人数乘以天数 出院后的护理费=当地人均收入×年数 证据:(1)收入证明(2)统计证明(3)医院或鉴定机构的意见 法律依据:《解释》第21条 |
4 |
交通费 |
项目:事故处理、就医、鉴定、丧葬等合理支出的交通费用并有正式发票。 计算方式:据实计算,发生项目相加。 证据:合理支出的费用的正式发票。 法律依据:《解释》第22条 |
5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标准: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干部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证据:当地国家机关出差伙食补助的规定或文件 计算方式:伙补标准×实际住院天数=伙食补助费(如:100元×100天=10000元) 法律依据:《解释》23条 |
6 |
住宿费 |
赔偿项目:住宿费 伙食费 赔偿对象:受害人、陪待人(一般为一人,但医院和鉴定机构确定的除外)处理事故的直系亲属或代理人(1—2) 证据:支出的费用的正式发票 赔偿数额:据实结算 发生项目相加 法律依据:《解释》23条 |
7 |
营养费 |
标准:依据病情或医嘱 证据:(1)伤残鉴定(2)医疗机构就案件出具的意见 法律依据:《解释》24条 |
8 |
残疾赔偿金 |
级别:据伤残等级鉴定结果确定。 赔偿年限: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增长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赔偿标准:受诉法院上一年城镇居民收入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也可选择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标准执行。 计算方式: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伤残等级×赔偿年限 证据:(1)统计数据证明 (2)伤残等级鉴定结论 法律依据:《解释》25条,30条 |
9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配具标准:国产普通型,伤情有特殊要求的,由残具配制机构出具意见。 更换标准: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由配制机构出具意见(应考虑更换时的住院、医疗、交通、伙食补助费用) 计算方式:残疾用具费=配具标准+更换标准+更换所需合理费用 证据:配制机构出具的证明 法律依据:《解释》26条 |
10 |
丧葬费 |
标准:受诉法院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法律依据:《解释》27条 吉林省高院2012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17098.50元 |
11 |
被抚养人生活费 |
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也可选择较高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赔偿对象:未成年的计算到18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计算方式: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地法院上年度人均收入x抚养年限 证据:上年度人均收入统计报告或证明 法律依据:《解释》28条30条 当地的统计证明 |
12 |
死亡赔偿金(补偿费) |
赔偿标准:受诉法院地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人均纯收入,也可选择较高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赔偿年限: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计算方式:死亡赔偿金=上年度人均收入×20年 证据:(1)上年度人均收入统计报告或证明(2)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 法律依据:《解释》第29条、30条 |
13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赔偿标准:根据伤残等级(1—10级)确定 赔偿数额:5000元—50000元 伤残晋级:两项相同等级可晋级一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