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朋友问我,吴律师呀!现在我都不敢随意借钱了,借了不还还有理由了,我问他怎么回事,他娓娓道来以下我将其内容改编后随笔写之。
原告许某与被告张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7月15日,张某以资金困难为由向许某借款20万元。张某于借款当日向许某出具借条一张,并向许某书面承诺于2017年10月28日之前归还全部借款。还款期限届至,张某拒绝偿还所借款项。张某抗辩理由是:案涉20万元款项实际上是由李某借去用于购买房屋,许某也知晓款项实际由李某借取的,故案涉20万元借款应当由实际借款人李某偿还,与张某无关。原告无奈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归还借款。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案涉借款的偿还义务人是名义借款人张某还是实际借款人李某?
处理过程以及处理结果
律师接受许某委托后,积极调查取证,一是收集原、被告身份信息;二是收集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据。最终法院判决张某于生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许某20万元借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案涉借款的偿还义务人是名义借款人还是实际借款人?
1、合同具有相对性。许某系与张某签订的合同(借条),许某按照合同约定向张某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借款到期后,张某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许某履行还款的义务。就本案而言,张某违背了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其拒绝偿还借款的行为严重违约,給许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案涉借款应当由张某负责偿还;
2、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条“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的,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的规定, 许某并不知晓案涉借款的所谓的实际借款人为李某,且张某也并未向法庭举示证据以证实张某在向许某借款时向许某披露了实际借款人为李某。因此,法院最终依法判决支持了许某的诉讼请求。
吴律师在此提醒大家,正所谓亲兄弟明算账,借的要还,利息需要写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