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而婚姻法解释一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进行了界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尽管有的判例中支持了读大学的子女向父母要求支配抚养费的请求,但是,我认为:
如果读大学的子女,已年满十八岁,除非“出现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形,或者在父母相关的离婚协议中有关于“对子女的抚养费支付至读大学完毕”的约定,那么,大学生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这对于心理不太成熟的中国大学生来说是一个很残酷的现实。大学生迟早要自立,如果父母不给抚养费,也应该接受这一现实;如果父母支付抚养费,真是需要感恩回报,将父母支付的抚养费真正用在学习和必要的生活开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