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庆云律师亲办案例
诈骗罪刑事辩护词
来源:孟庆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06
浏览量:12119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大沧海律师事务所接受安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庭前阅卷、查阅一审判决书、会见被告人,我对案情有了充分全面的了解。辩护人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关于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其行为的定性和量刑有异议,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时参考:

    一、 被告人王某甲认罪态度好,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全部违法犯罪事实,承认了司法机关的指控,认罪态度良好。根据《量刑指导意见》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7条“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结合本案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事实,辩护人认为可以从轻处罚。

   二、 被告人王某甲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8条“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被告人王某甲已经退赔本案案涉全部赃款48158元,辩护人认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王某甲无前科,系初犯和偶犯,在本案中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甲系本案另一案犯仝某乙雇用的工作人员,其在本案中不起主要作用,应该认定为从犯。结合本案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本案中仅负责打电话,某乙按照其上班天数每日发工资60元,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一审法院应根据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确定其地位,认定被告人王某甲为从犯。一审法院对此没有予以认定,对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事实属于定性不当,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为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四、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某甲量刑过重,请贵院予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缓刑。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四、常见犯罪的量刑(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3条 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被告人王某甲案涉诈骗金额48158元这一事实,被告人王某甲诈骗数额属于“数额巨大”,对被告人王某甲应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结合被告人王某甲认罪程度、悔罪表现、全部退赃情况事实以及应认定为从犯的法律规定等,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量刑过重。辩护人建议认定被告人王某甲为从犯,在对被告人王某甲确定诈骗罪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起点后,对其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和从犯可以分别减少基准刑的10%、 30%和20%,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减少基准刑的60%予以从轻处罚。 

    另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对象和条件为:(一)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缓刑的对象和条件,而且被告人王某甲在羁押期间发生中风,身体抱恙,尚未痊愈,不适宜继续关押,建议贵院对被告人王某甲适用缓刑。

    综上,辩护人请求二审法院结合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采纳辩护人的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予以从宽处罚。

                              辩护人:孟庆云律师

                                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九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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