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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质押合同

作者:张智斌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07-05 11:46 浏览量:342

车辆质押合同

说明:该合同为借款协议的从合同,即借款协议中的

权人(甲方):


出质():


  为确保甲方与丙方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的《借款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方愿意以其所有的(简称乙方抵押物)           作为借款出质物出质给甲方,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甲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质押财产


车辆信息:品牌:


          车牌号:


          车辆行驶证:


    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


  第二条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1、担保的主债权为编号为的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元人民币         (大写        )及利息。

  2、方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保险费及其它费用。


  第条保险


  1、方应为出质物投保,保险金额不低于或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并应指定甲方为保险权益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手续办妥后,方应将保单正本交甲方保管。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方应按时支付所有保费,并履行维持保险的有效存续所必需的其他义务。


  3、出质人未能投保或续保的,权人有权自行投保、续保,代为缴付保费或采取其他保险维持措施。押人应提供必要协助,并承担权人因此支出的保险费和相关费用。


  第五条方的陈述与保证


  1、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2、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3、方对出质物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若出质物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所有必要的同意。


  4、出质物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抵押、质押、诉讼(仲裁)、出租等情况。


  第六条方的义务


  1 方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出质物的评估、登记、公证、鉴定、保险、保管、维修及保养等费用。


  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方不应有任何使出质物价值减损或可能减损的行为;不应以转让、赠与、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任何方式处分出质物


3  主合同变更的,方仍愿承担担保责任。


4  如若丙方未经过甲方同意擅自使用出质物或经甲方同意使用出质物后为未及时返还,甲方有权自行取回出质物,取回的费用由丙方承担。(以实际支出费用为准,不低于1万元,包含甲方的误工费、拖车费等)

 第七条 质权的实现

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甲方有权依法拍卖、变卖出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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