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作者:周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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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9年3月5日,北京市海淀法院开庭审理张某与杨女士名誉权侵权纠纷一案,判决杨女士向张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合计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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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为什么张女士却要因自己的言论向对方赔偿呢?
律师说法
宪法既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也宣称人人平等,强调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故言论自由是有限制的,是建立在不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基础上的。
本案中张某作为公众人物,应对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持开放、包容之态度。但杨女士通过其个人微博账号公开发布、转发的多条针对原告张某的微博博文中带有大量恶俗咒骂、诋毁内容,诸如“张某今晚暴毙死在街头”等,已超出张某作为公众人物应当克制、容忍的限度。
故法院认定杨女士具有主观恶意,侵害了原告张某的名誉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