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锐娜律师亲办案例
买房交了定金后不想买房了,定金可以退吗?商品房买卖合同官司
来源:陈锐娜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03
浏览量:257

案例:定金纠纷

201210月,张小姐在某开发商售楼处认购了一套商品房,交了2万元认购金并签订了认购书。认购书对房屋位置、面积、价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限等都进行了约定。然而,当张小姐如约前往售楼处签订合同时却发现,开发商在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中有许多内容显失公平,例如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的免责条款,无法办理按揭款应3日内以现金补足等。对此,张小姐认为这是一份不公平的购房合同,拒绝签字,要求协商更改合同。随后,开发商通知张小姐没收其定金。


律师分析:依据最高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在这个案例中,开发商在事先未告知的情况下,要求张小姐签订有不对等条款的合同,侵害了张小姐的合法权益。在张小姐提出合理异议后,开发商拒绝协商变更合同条款,并单方提出没收定金;因此,致使购房合同不能签订的责任在开发商。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开发商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以上内容由陈锐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锐娜律师咨询。
陈锐娜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226好评数29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锐娜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17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