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那是不是意味着若用人单位设立了严苛的规章制度,就可以随意解除劳动者呢?
【案例】
a公司《员工手册》明确规定,累计迟到30次,a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做任何赔偿。 李某在a公司上班,累计迟到了30次。几个月后,a公司与李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期间,a公司以李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
第一、虽然a公司的《员工手册》上有规定累计迟到30次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以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任何补偿等内容,但从通常理解,迟到不属于一种严重的违纪行为,且迟到有可能因为塞车等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发生,a公司的《员工手册》上的累计30次并没有注明一个合理区间内,该规定本身属于较为严苛的规定,且该规定按照《员工手册》属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严重影响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第二,以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交证据证明上述制度在制订或修改过程中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等,否则上述规定的内容以及制订程序上存在较严重的瑕疵;
第三、李某早就已经达到迟到30次,如依照《员工手册》其应该及时作出处罚,但a公司一直也未及时对李某作出任何处罚,事隔几个月后即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间才以此为由与李某解除,在常理和情理上均有不当;
第四、a公司对劳动者有提醒管理的义务,劳动者多次迟到确属于不当,但作为用人单位在发现此问题应及时通过教育、批评或者警告等方式对劳动者进行提醒,a公司需提交证据证实其有履行上述必要的提醒义务。
若a公司无证据证明上述情况,a公司以李某累计迟到30次为由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