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律师亲办案例
拘传中碰到这些行为是违法的…
来源:王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02
浏览量:1226

拘传和传唤是两种措施,

概念不同,适用的对象也不同。

1:参考案例


甲起诉乙诽谤。乙在接到起诉状副本当日,再次找到甲并企图殴打甲。甲无奈,拨打110报警,请求派出所民警丙给予保护。

民警丙出警到达现场了解相关情况后,对甲的遭遇表示同情,对乙的嚣张言行非常生气,在乙企图再次辱骂甲的时候,民警丙当即将乙拷上手铐,现场口头拘传乙,并于当日下午1时将乙关进本所审讯室。次日下午3时,丙对乙进行了审问,在乙保证不再欺辱甲后将其释放。

2:案例分析



本案中,根据案情可以认定民警丙的拘传行为违法。

1、 公安拘传必须出示拘传证,只有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2、 根据法律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本案从当日下午1时关到次日下午3时,已经明显超时。

3、 警官使用约束性警械必须满足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只有遇到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3:拘传 VS 传唤


拘 传


对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地点:

只能在被拘传人所在地的市、县,可以是其居住地,也可以是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法律禁止拘传到异地讯问。

讯问地点一般由办案机关指定,通常是被拘传人住所地就近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被拘传人所在单位的保卫处。不能将被拘传人带到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进行讯问。


拘传手续:

执行拘传任务的办案人员要向被拘传人出示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不是指工作证,而是指拘传所用的法律文书,法院、检察院用拘传票,公安机关用拘传证。没有证明文件的拘传为滥用职权的行为。所以在被据传前要求执行拘传的人出示证明文件的,必须出示。

只有在犯罪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在出示警官证后可以口头传唤。口头传唤的在讯问笔录笔录中要写明没有拘传证的原因。


拘传的时间:

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 唤


适用对象:

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诉案件的当事人以及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

 

拘传手续:

传唤犯罪嫌疑人应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口头传唤的,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其中证明文件包括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传唤的时间: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传唤不到的后果:

  1. 按撤诉处理。自诉案件,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

  2. 缺席判决。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3. 拘传。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可以拘传。

  4. 逮捕。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以上内容由王刚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刚律师咨询。
王刚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4266好评数68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上海杨浦区四平路2500号金岛大厦2004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刚
  • 执业律所:
    上海瑞美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66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上海杨浦区四平路2500号金岛大厦200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