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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相信吗?中国大陆的法律并没有针对“小三”的惩罚规定
来源:杜继业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25
浏览量:2495

 首先可以简单粗暴地回答:“几乎没有”。而且即使小三的行为很过分,直接挑衅原配,原配如果殴打小三,轻者可能行政处罚,重者的还有可能触犯刑法而坐牢。

如果原配因此打算与自己的老公离婚时,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在离婚时,自己作为无过错方可请求法院予以照顾,适当多分得财产。另外,如果老公与小三有同居行为的,原配可以要求其老公给予损害赔偿;但是,法院一般也并不支持直接向小三主张损害赔偿的请求。

只有在小三与男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情况下,可追究对方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但这种情况非常少,而且难以举证。

一些法学家认为第三者伤害了无过错方,使其感到羞愧、痛苦,构成了对无过错方名誉权的伤害;而另一些法学家并不认同。社会学家则大多从道德和法律的操作性上来看待法律和婚外情。他们认为,婚外情属于婚姻道德的范畴,应该加强道德教育而不是法律控制,法律不应该管也管不了婚外情。有些人更认为用法律来控制婚外情是一种逆历史潮流的社会退步。

这样可以看出,中国大陆对婚内的出轨问题,主要是通过道德调整,法律涉及的非常有限。而其他国家或地区也有对婚内出轨通过刑法打击的,如我国台湾地区刑法239条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而近十年来,是否该废除通奸罪成为台湾热门的公共议题。台湾许多法律专家和民间团体认为,刑事手段管制性行为会构成对私生活的无理侵扰,主张废除通奸罪。如台湾文化部长龙应台说:都什么时代了,婚姻还要靠法官、员警和侦探在背后支撑,这太荒谬了。由此可见,台湾地区虽有针对小三的惩罚规定,民众并不是一致认同。

美国对充当第三者的法律处罚源于百年历史的通奸法,根据此法,破坏他人家庭婚姻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受害者可以提出民事诉讼。据媒体报道,20103月,美国北卡罗来纳州一名女性小三就因自己插足他人家庭,结果被受害人告上法庭,陪审员最后裁决,小三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必须向受害人支付900万美元的破坏他人家庭婚姻赔偿金。由于受到好莱坞电影的影响,在我们的意识中可能一直认为美国人在性方面是很开放的,异性之间发生性关系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其实,美国人婚前对性是比较开放,一旦结婚后,可能比我们想象的更保守。因为美国人的意识中,一旦结婚,男女双方就有了相互忠贞的义务,这也是契约精神的一种体现吧。

文/上海杜继业律师(转载需在文首标明作者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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