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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标准——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
来源:苏义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25
浏览量:908
    随着科技的进步我们已经进入了互联网的发展时代,网络已经成为了我们生活和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部分。互联网再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许多弊端。许多在现实生活中不能传播的东西在网络上得到了广泛的传播。那么网上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呢?

  一、网上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是指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二、网上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网上开设赌场罪刑罚标准:

  按照《刑法》的规定,开设赌场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需判处3-10年有期徒刑,具体的量刑幅度要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涉案的赌资、抽头薪金额、参赌人数等情节进行确定。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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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苏义飞
  • 执业律所: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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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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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01*********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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