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于在快递公司寄了价值2000元的手链,为此支付邮寄费25元,未保价。该快递后经快递公司证实丢失,无法找回。快递公司表示愿意向刘女士赔偿所收取资费的三倍金额即75元,双方产生纠纷。
律师认为: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未保价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一般快递公司的运送服务条款中均有未投保货物限制赔偿额的约定,但该条款属免除、限制其责任条款,如果快递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以合理方式提请刘女士注意,并对该条款进行说明,该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条款,亦可能需要对刘女士的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