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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应如何起算

作者:王小鹿  更新时间 : 2019-06-24  浏览量:4258

以案说法

 2008年至2009年期间,丁某与向某混凝土公司购买商品混凝土,混凝土公司按约供应混凝土,丁某也陆续支付货款,但双方对货款的支付期限并未有明确约定。2009年10月20日,双方经结算,丁某尚欠货款254378元。同日,丁某向某混凝土公司出具欠条,欠条未列明还款期限。2010年2月1日,丁某向某混凝土公司支付了7万元,剩余款项未再支付。2014年12月25日,某混凝土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丁某支付剩余欠款及逾期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未约定付款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起算。某混凝土公司向法院起诉前,并未向丁某主张过债权,诉讼时效尚未开始计算。双方于2009年10月20日的结算及丁某出具欠条,以及之后丁某支付7万元的行为,均不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某混凝土公司起诉至法院时,未过诉讼时效。


鑫涌大律师提醒

   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丁某与某混凝土公司对付款期限并无明确约定,丁某出具的欠条上亦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故某混凝土公司还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从该公司向丁某要求还款的宽限期届满之日或者丁某明确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之日起计算。丁某出具欠条后,某混凝土公司并未向丁某要求过还款,丁某亦无证据证明其明确表示过拒绝还款,故某混凝土公司的权利并未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尚未开始计算。丁某归还7万元的行为也无证据证明是由于某混凝土公司向其主张了债权,故丁某归还7万元的行为亦不符合诉讼时效的起算条件,更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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