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苏某于2016年5月入职一家制衣工厂,并与该工厂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近期,工厂突然接到一笔大订单,需要工厂一个月内提供大量的成品。而工厂现有存货不足,因此工厂号召员工每日进行加班,连周末和节假日都不休息,直到完成订单任务为止。
苏某因家里小孩较小,需要照顾,因此拒绝周末回工厂加班。于是工厂以苏某拒绝加班为由,认为其不服从公司安排,根据工厂的规章制度,予以记过处分。
对此,苏某觉得十分郁闷。难道加班不是自愿的吗?作为员工,我们是否有权拒绝加班?
律师提醒
关于员工是否有权拒绝加班问题,从法律上分析,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是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是否接受加班的选择权在劳动者。因此,本案的苏某有权拒绝加班,单位以苏某拒绝加班为由,认定其不服从公司安排,是违法的。
虽然法律赋予了劳动者拒绝加班的权利,但法律也规定了如果出现紧急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单方延长员工工作时间,这意味着不是所有的加班都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劳动法》第42条、《劳动部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发生以下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不经过协商,而直接决定延长工作时间: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健康安全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劳动者有权在正常情况下拒绝单位的加班要求,但如果出现上述情形,则单位可以不经过与劳动者协商,单方决定延长工作时间。
本案中,苏某所在的工厂突然接到大额订单并非属于法律规定的单位有权单方延长加班时间的情形,则工厂必须与苏某协商一致,得到苏某的同意后,才能安排苏某加班。否则单位以员工拒绝加班为由给予处分属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