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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
来源:陈畅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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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本是一种礼节

在古代,订婚仪式上,男方家庭会以订婚男子的名义送给女方一份由物品和金钱两部分构成的“彩礼”,其中钱为财(聘金),物为礼(聘礼)。女方收受彩礼后,也会送男方一些物品,称作“回礼”。彩礼中的物一般都是价高但实用的物品,回礼一般为女性亲手制作的物品。

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曹保明说,彩礼本来是一种礼节,这种礼节并非由制度约束,而是一种民间习俗。在中国传统社会以及当代农村社会中,彩礼曾经很普遍。虽然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一段时间,彩礼和与彩礼相关的订婚和婚约都受到了批判,但在民间始终顽强存在。现在的彩礼被赋予了太多的物质含义,甚至成为沉重的负担,这就失去了本意,“彩礼作为礼节和民俗,应当予以保留,但千万不能过度。

在现代生活中,彩礼尤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在今天的互联网中,还指朋友之间互赠彩票、祝福的一种行为。有些地方习俗称为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时,若女方反悔,彩礼要退还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一般不退。在买卖婚姻中,彩礼表示女子的身价,有的地区和民族直称为身价礼。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礼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与彩礼相关的法律知识

彩礼并不是法律上的用语,是民间约定俗称的叫法,《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如果是利用结婚索要巨额财物则是违法婚姻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彩礼的情形,大量存在婚姻被财物绑定的情形。所以《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审判实务中,考虑到具体情况,倾向于把给付彩礼的行为视作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以其来处理给付彩礼的行为是否有效,来作为彩礼是否应予返还的基础。但彩礼返还案件在案由上属于“婚约财产纠纷”与一般的民事财产纠纷不同,因其更多地与婚姻、身份关系结合在一起。这就是为什么可以适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而不适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的原因,法律规定婚姻自由,当然不能用附义务来捆绑婚姻。既然不适用附义务的赠与,也就不能适用撤销权。撤销权行使的前提是赠与合同相对有效。

虽然适用附条件赠与作为彩礼可以返还的法律基础,但是也显得勉强。毕竟是涉及婚姻、身份的法律关系,不能用一般的民事合同纠纷完全处理。一般理解,“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确立恋爱关系、结婚时相互交付的一种礼金,这种礼金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其成就的条件是男女双方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给付彩礼指向缔结婚姻关系,这与男女之间相互赠送财物的一般赠与不同。一般性赠与不是“彩礼”,一般也不附带条件,很难返还,除非导致一方生活困难,方可撤销,要求返还。《婚姻法解释二》中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以而为给付的,具有明显的习俗性。如果不具有习俗性应以一般性的财产赠与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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