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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实力的软约束与软实力的硬支撑
来源:马俊哲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20
浏览量:367

  国际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是什么?这一长期困扰着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者的问题,有必要在深刻考察国际社会实践和法学理论的基础上予以分析。既有研究并未有意识地区分现实与理想,这不利于对国际法的位置和功能进行有效的评价,更无法对国际法未来的改进方向与路径进行有益的估量。

  从理想的角度看,国际法应当承载政治格局的规范化设定、政治选择的规范化指引、政治行为的规范化约束、政治纷争的规范化解决等使命。不过,规则运作过程中多受政治因素的强烈影响,大国强权在软弱的法律面前耀武扬威,而国际法却无能为力,沦为政治语境中的“橡皮泥”。国际法的理想功能变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规范的确立进程存在政治化倾斜。在划定国际格局的进程中,大国利益总是被优先考虑和表达,因而呈现出大国政治的倾斜。大国可能在新的国际环境中拥有更多的机会和更优越的地位,而弱小的行为体则可能被客体化和边缘化。

  法律规则的具体内涵具有政治模糊性。尽管所有的法律都具有不确定的特征,但国际法在这方面的情况要严重得多。历史与现实无数次地表明,强权者或许认为国际法确认并维护了自身的利益,但小国的利益也就难免被边缘化。这不仅导致大多数人认为国际法是弱法,或者认为国际法体系仅限于在有机可乘、有利可图的情况下被利用,而且形成了包括恐怖主义在内的国际社会顽疾。

  法律规范的施行过程难以约束硬实力。传统国际法长期缺乏有效的责任措施,这种缺憾至今也未能完全弥补完善。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实施与监督的方式相对软弱。国际法的评价主要提供了一种国际舆论导向,不过舆论既可能对强硬的国家无可奈何,也有可能被强大的国家所误导,因此这实际上是一种相对较为软弱的施行手段。

  法律适用的审判过程体现出选择特质。人们预期国际法具有定纷止争的职能,但现实中的司法体制却远远没有达到普遍、稳定、中立、权威。虽然所有国家试图用国际法来维护利益,但由于很多国际规范体系都是没有监督机制和司法机制的,因而国际法的司法职能并不强。

  国际法具有文化的内涵,它成为一种国际关系的话语,代表着国际社会的交流方式,象征着国家的外交形象和文化实力。法律规范是政治力量与道德信念相结合的产物,而道德力量是在人类发展的过程中,为了更长久、更广泛地存续而形成的信条和价值。国无恒强,任何大国在某些情况下都可能会变成弱者。此时,国家为了不可预期的境况,会选择确立、共同认可一些规范,展示它们在某一阶段的协调意志、一定限度的共同利益。国家基于此种考量的行为就促成了国际法作用的文化转向。

  话语共识与身份认同保证了国际法软实力的支撑。国际法作为国际交往的“语言”、表达国家利益和立场的“话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有助于对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做出有效的理解:人是社会化的,社会关系构建了人,同样,国际社会的关系构建了国家。个体、机构与规则之间都有着相互构建的关系。法律规则也可以被理解成一种语言,而这种语言自身就具有行动的性质。因此,法律塑造着人们的认同,形成了一种文化圈,沉淀着社会的秩序。作为法律的一种,国际法被赋予了庄严、中立、公允、善良、秩序的意象。鉴于人们对法律已经形成了公正与善良的印象,即使国际法在大多数情况下无法强制实施,仍然被广泛遵守。国际社会广泛相信国际法是正当的,并且具有道德约束力。国际法承载了国家之间的享有共同文化的意义,成为彼此身份认同的符号,因而构成了国家之间交流的语言基础。在此种情况下,很多国家的外交部门、军队,或者政府的相关部门,都会寻求国际法上的根据,以为其采取一定的措施提供支持。国际司法机构在和平解决争端、推进国际法律秩序进化方面的重要意义也被国际公众所认可。例如,国家在规定外交邮袋的尺寸,规定在专属经济区确立的管辖和授权制度,准备边境地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等方面,都试图用法律的术语表述自身的观点,用法律的原则证明自身的正当性。

  国际法在为实现理想状态下的作用而协调国家行动的时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与规则不仅是国家之间国际交流、论辩、谈判的基本沟通语言(从提供共同理解的基本术语的角度理解),而且构成了讨论问题的前提以及解决问题的基本规则框架。人们通过各国对国际法的态度,对国家的形象和声誉予以评价,使国际法日益成为人们对国家形象进行比较和衡量的重要指标。国际法作为表达立场的话语,所具有的沟通作用不断提升。这种软影响、话语效应是一种次级的作用,但是经过长期反复的累积,有可能反作用于基础架构,改变国家的权力事实。

  国际社会的发展历程,在很多方面都可以理解成一个在政治行动中加入规范,使政治安排越来越多地受到制约的过程。从政治化的规范到规范化的政治,国际法的作用不断完善,国际法不断成熟。减少国际规范建立和运行中的政治因素,增加国际政治格局和交往中的规范考量;降低在政治框架下认识和解决规范问题的几率,提升在规范语境中分析和处理政治问题的空间,是国际关系进步的表现。

  在全球范围内,发挥国际法的作用主要是要对国际法所处的环境予以完善。国际法作用的应然状态与实然状态之间的差异体现了国际法律体系的特质,同时也是国际法完善的方向。在国际关系中,提升国际法的作用,其核心在于以政治与规范的互动促动政治的再规范化。基本思路如下:

  第一个思路,约束国家,尤其是大国的行为。不难发现,在国际法的应然和实然作用之间,存在着鸿沟。从规则中的政治和政治中的规则的角度来探讨国际法的作用,至少包括两层含义:终结大国政治,改变大国罔顾原则、强权操纵原则的状态,形成国际社会契约,达致法治理想。既然国际法作用的最大弱点是政治语境中的规范和规范进程中的政治因素,那么,如果能够对大国有所约束,能够限制大国对规范的干预和破坏,则能够解决某些问题。具体考虑的方式包括三种:首先,通过大国之间的彼此制约(均势)来限制大国的任性。其次,通过小国之间的团结来对大国构成平衡,从而避免大国的霸权。再次,通过大国的自我约束来实现。虽然权力具有扩张和滥用的天然趋势,但也存在大国理智地自我控制、不滥用其权势的可能性。明智的大国会以长远利益为基础,在发挥其影响之时,建章立制,形成一个规则之下的秩序机制。

  第二个思路,提升国际法规范自身的正当性。要充分有效地发挥国际法的作用,就非常有必要通过道德性的完善,程序性的改进,在伦理上建构国际法的公正地位,在技术上提升国际法的形式理性。属于国际法发展完善层面的问题,需要在确立一套明确的价值标准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讨论。不仅针对新领域、新行为体要确立新理念、新规范,即使针对传统领域,也需要明晰理念,确立原则,解决冲突,梳理体系。因而,延续康德以来的传统,倡导全球公民的法律秩序,增加规范化和可预期的程度,是一个健康、正义的国际社会的奋斗目标,也是不断提升国际关系合法性的必由之路。

  对于国家而言,参与完善国际法固然重要,但同时还有一项关键的、甚至可能是最重要的任务,即利用现有的国际法作用促进本国发展,建立和发展国际交往的话语体系。当前,对于国际法的存在与运行是否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学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争论。但是,理解国际法对于国际关系行为的交流手段是十分重要的。国际法作为通行的社会知识,指引着国际行为体的行为方式、行为预期。通过国际法的语言实现国际关系行为体的社会化是一个逐渐形成的现象。

  从国家的视角观察,发挥国际法的作用,还需要立足于提高个人的法律职业水准,深化从业人员的规范素养。在将国家行为分解成个人行为的情况下,更准确地改进国家行为,提升国家形象,其核心在于通过调整交往行为增加国际行为的社会性。国际关系最终是由个人来完成的,国家由其具体的工作人员来代表,进行磋商、谈判,所以所有的国际行为都可以还原成为个人行为。个人在国际关系的历史进程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国家行为,表面上是国家的意识、立场、表达、行动,但归根结底是通过那些具有教育背景、性格、道德观念的个人实现的。

  就中国而言,以领土、人口、经济体量和政治地位为标志的硬实力已经获得了世界各国的瞩目,但是在软实力方面的提升空间仍然很大,需要更大程度地参与全球治理,提升对于国际制度的话语权。中国在促进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确立求同存异的国际日程议定模式方面已经做出了有益的尝试,21世纪,中国提出了“和谐世界”“人类命运共同体”“一带一路”等新主张,积极参与金砖国家、G20等体系。此时,中国不仅需要在通过国际法构建国际秩序体系的过程中表达自身的理念,拓展自身的影响,更需要在观念上深入理解国际法作为话语方式的重要作用,在技术上熟练把握这种话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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