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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怎样判刑
来源:刘加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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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

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第二条

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 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 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 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 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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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加民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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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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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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