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安排担任分公司负责人,离职后公司不配合变更,如何处理?
导读: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然而实践中,单位出于各种理由对劳动者离职后拒不配合变更分公司负责人的情形却屡见不鲜,同时,分公司一旦涉诉,劳动者极有可能法院被列入执行失信名单。劳动者在单位拒不配合办理变更的情形下如何保护自身权益?本期东莞李正红律师以此为中心搜集了相关依据、案例、观点以供读者参考。
案情情况
韦xx于2015年到由总公司投资设立的广东**有限公司**分公司工作,担任**分公司的负责人。后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及依法为韦小宝缴纳社会保险,韦xx于2019年3月29日被迫提出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为此公司出具《离职证明》。现韦小宝已离职,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韦xx已不具备担任公司负责人资格。韦xx虽多次向公司提出办理变更请求,但公司均不予配合,至今仍未办理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律师观点
韦xx作为广东**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已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广东**有限公司作为总公司应当向分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天河分公司负责人登记。
相关案例
陈**与武汉**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案例要旨:原告**于2014年10月已与被告解除了劳动关系,亦未在分公司工作;被告应向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负责人变更登记。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虽是被告内部事务,但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办理公司变更登记,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诿,为了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赋予原告司法救济途径。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分公司负责人变更登记。
案号:(2018)鄂0117民初34号
审理法院: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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