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辉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后抚养费的变更
来源:沈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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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通常会约定由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对于约定的抚养费金额之后可否变更?变更的事由有哪些?抚养费的给付标准有哪些参考因素?

小陈的父母于2005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后来小陈跟着母亲一起生活,由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280元。之后,随着小陈教育费用的增加,物价的上涨,各项开支的增多,原来的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小陈的基本生活需要。小陈便将父亲诉至了法院,要求追加抚养费,每月支付700元。

小陈的父亲则认为,自己每月工资2000多一点,再婚后又育有一女,妻子没工作,压力较大,不足以承担每月700元的抚养费。

法院在查明了上述事实后,最终判决小陈的父亲每月支付540元的抚养费。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虽然小陈的父母已离婚,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并没有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诉讼离婚时,虽然已经约定好了抚养费的给付,但是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物价的上涨、孩子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的增加,这些都可能成为抚养费增加的事由。但是增加抚养费也有一定的考量标准,不仅要考虑子女的基本生活需要,也要考虑父或母一方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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