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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什么是国际民事管辖权
来源:苏义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18
浏览量:3516
   随着我国加入WTO组织,国家现在经常和国外企业合作,与国外的来往交流不断增加,国际民事诉讼案件时有发生。那么国际民事管辖权如何确定呢?什么是国际民事管辖权?

  一、什么是国际民事管辖权

  国际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权限,凡案件涉及外国人或在外国的人或物,或者涉及在外国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都会发生国际管辖权问题。国际管辖权与国内管辖权有别。前者是从国家主权的角度出发来划分和确定涉外民事案件应归哪国法院审理;后者是从一国国内司法制度的角度出发来确定案件应由哪类、哪地、哪级法院审理。国际管辖权还应同一国司法程序在别国的效力问题,特别是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区别开来。

  国际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权限。

  前者称为"直接国际管辖权";后者称为"间接国际管辖权".关于怎样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问题,国际上尚无整套的规范和原则,基本上各国是根据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和司法实践来解决的。从一般国家的现行制度来看,大体上根据地域管辖、特别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4个主要原则来解决。

  二、国际民事管辖权如何确定

  1、属地管辖

  普通属地管辖

  (1)只要被告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我国法院均有管辖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大多数国家一样,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为普通管辖的依据,凡是涉外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住所地在我国,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普通管辖没有设立专门规定,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据此,只要被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我国法院均有管辖权。

  (2)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所谓身份关系诉讼,是指以人与人之间身份方面的法律关系为诉讼标的的诉讼。它是离婚诉讼、亲子关系诉讼、收养关系诉讼等关于人的身份关系方面诉讼的总称,它一般指民事案由中有关"婚姻家庭、继承纠纷"项下所涉的全部案由的诉讼。

  特别属地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项规定的目的是扩大我国对被告住所在中国领域外的涉外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的管辖权。

  2、协议管辖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统一了国内和涉外民事案件协议管辖的规定,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

  关于海事纠纷的书面协议管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规定:"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

  3、专属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

  4、应诉管辖

  即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而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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