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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另一方如何解除婚姻关系?

作者:陈婵娟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06-25 17:01 浏览量:3669

【案情简介】


2017年年底,一位30多岁的王先生来到律所洽谈,他心事重重地向我们陈述了他的故事:

他的老家在W市T县,2011年的时候家境很困难,一直难以说上一段亲事,他们父母也是很担忧。2011年6月份,经过媒人介绍,隔壁镇有一户人家愿意跟他相亲。他去了女方家,看到女方长的白净、清瘦,端坐在那里很斯文,偶尔抿嘴微笑。他觉得她长的是他喜欢的类型。他主动问了她几句,她很简单的回应了几个字,他心想她应该是腼腆。


相亲回来后,他告诉父母自己的欢喜。于是,双方家庭就紧锣密鼓地把婚事给办理起来。相亲的第二个月,两人就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再过了三个月,双方去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次年的6月,两人的孩子出生,是个漂亮的小女孩,王先生甚是欢喜。


然而,就在女方做完月子后,王先生发现她逐渐变得很懒散。再过了2个月,女方整个人变得邋遢,整日里蓬头垢脸,会用剪刀剪毁衣服,会忽然一个人狂叫。看到女方突然的变化,王先生有不好的预感,他多次向岳父岳母及他们的隔壁邻居去探寻究竟,最终发现女方曾患有十多年的抑郁症病史,并且在2008年领取过精神二级残疾的证明。


让王先生痛心的是,女方及女方的父母在婚前及婚后初期均对其隐瞒女方的病史,而王先生对女方以及这个婚姻付出了所有的真心。


王先生希望女方能恢复到他第一次见到她的样子,于是在被欺瞒的愤怒、悲痛之下,还是想先挽救婚姻。他多番带女方到医院医治,然而女方的病症仍旧在逐渐加重,女方越来越不配合治疗、不同意服药,还会突然摔坏家中东西。


家人也极为惶恐,担心女方发病时会伤害到孩子,女方发病半年后,女方的父母将女方接回家中照顾,期间,女方多次因精神疾病严重至生活不能自理而被送至康某医院住院治疗。


王先生多次想提议离婚,但是考虑到女方的病情,考虑到孩子,他想想又忍住了,就这样过去了6年,直到2017年年底,女方还是住在康某医院,而王先生也觉得不能再这样将就了……他询问了民政局,工作人员答复他,由于女方存在精神方面的问题,是无法为他办理离婚手续的。



在办理婚姻案件过程中,有时候会遇到这样的询问:女方患有精神障碍,男方能离婚吗?或者,他在婚前隐瞒了严重的抑郁症病史,可以告他骗婚吗?遇到这样的客户,我们会发现这类婚姻包含了一个复杂的问题:精神障碍病症。


这样的当事人或者家庭的的问题比一般婚姻案件更复杂,他们往往也已经承受了很多的社会压力。那么,精神障碍患者的婚是否能离?怎么离?本期,我们将以一个亲办的案例为切入点,谈一谈精神障碍患者的离婚法律知识。


【女方病症】

王先生给我们出示了女方的疾病证明,写着诊疗结果:抑郁障碍。(抑郁症又称抑郁障碍,是世界第四大疾病,预计到2020年将成为第二大。抑郁症发展到极端情况会出现自残和自杀的行为。有人对抑郁症患者追踪10年的研究发现,有75%~80%的患者多次复发,故抑郁症患者需要进行预防性治疗。发作3次以上应长期治疗,甚至终身服药。

女方及家人在婚前隐瞒了病史,王先生选择挽救婚姻、积极帮助女方一起来对抗病症。然而,6年过去了,他们的女儿在王先生及其父母的精心照顾下也上了幼儿园,女方的病症已是加重到生活不能自理,必须长期入住康某医院。王先生虽然念及旧情,但是这样的婚姻对他来说,没有婚姻的实质。他经过长期的考虑,还是选择离婚。

【律师说法】


1.精神障碍患者为何不能到民政局协议离婚?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这一规定,离婚须由当事人做出真实意思表示。精神障碍患者若在发病期,则很可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政部门一般会建议当事人起诉离婚。因此,本案的王先生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


2、精神障碍患者能直接作为原告或者被告参加诉讼活动呢?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在王先生的离婚诉讼中,女方在残疾证明上的监护人是她的父亲,因此,本案的被告是以女方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3.一方患有精神疾病,法院是否支持离婚?

2017年12月,王先生提出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以及获得孩子抚养权的诉求,我们向法院提供了女方就医的门诊记录、住院记录、女方残疾证明、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证明、孩子抚养的证明等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最终,王先生与该女士的婚姻关系得以解除。同时,根据《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王先生支付女方一定数额的扶助费,也体现了本案对女方弱势权益的保护。他们的孩子则由王先生独自抚养。


【律师感言】

婚姻是建立在男女双方互相信任和理解的基础上的,但信任和理解的前提是互相坦诚。作为抑郁症患者,你确实有权利去追求幸福,但你的所追求的幸福并不能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你可以追求幸福,但你不能剥夺他人选择的权利。你想要像一个普通人一样获得幸福,那就要像普通人一样去遵守法律和道德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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