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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被告)的免责举证责任
来源:涂田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17
浏览量:1347

 生产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但不是绝对责任。生产者若要免责,则应对免责事项负举证责任。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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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涂田军
  • 执业律所:
    河南文赢(杭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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