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东律师亲办案例
撤销调解协议医疗事故过错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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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调解协议医疗事故过错


原告XX诉称:20l1年2月l1日,原告因摔倒致腰痛及右下肢疼痛,自行到被告南区看病,当天被告要求原告住院治疗,从2011年2月l1日到2月22日,每天用药、静养,大便小便正常,行走较好,能上卫生间、个人洗澡。2月22日,被告医院汪大夫告知原告和家属次日手术治疗,术后全好。2月23日,被告为原告做腰椎后路椎板切除减压、神经探查、髓核摘除术、L3-Sl椎间Cage植入融合、椎弓根钉内固定术。术中出血6500毫升、多处神经源性损害,骨头断裂。导致椎管占位卡死,生命垂危。4月4日出院时,出现小腿后侧、双下肢足底疼痛,左侧严重疼痛;双下肢无知觉,足背不能伸屈,肛门下垂3公分,排尿障碍等不良症状。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妻子被迫辞掉工作,护理原告。现请护工护理原告。被告手术病未治愈,反而出现多种严重后果。被告告知通过继续治疗,病情会好转。但病情未见好转。2013年1月,原告妻子找到北京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请求解决原告与被告的医疗纠纷。

调解过程中,未通知原告到场,被告利用自己优势地位,原告妻子没有经验,急需治疗费用的弱点,在成型的协议上签字。签订协议之时,因相关专家去国外,原告马尾神经损害检查结果无法查明,被告及医调委明确告知原告:后续治疗及医疗事故造成的马尾神经损害,相关补偿均不在诉争协议范围。原告及其妻子认知有限,协议签订属重大误解,显失公平。2013年5月,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诉争协议,并要求被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0l5年l2月23日,一审作出民事判决,经鉴定原告才获知医疗损害无法治愈,原告终生重度残疾,损害后果极其严重。被告上诉,20l6年6月7日,上级法院作出(2016)京02民终4127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现原告单独起诉撤销协议案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撤销原告之妻XX与被告医院于2013年1月28日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医调字第T2612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XX医院辩称:在医调委调解时,是原告配偶参与的调解过程,属于有效代理行为。当时调解时,双方认可是包括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在内的全部费用,调解明确纠纷终结。原告当时病情症状与现在无明显变化。调解书无重大误解,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我方认为该调解符合法律规定,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中医院(XX医院南区)住院病历(病案号XXXXX)载:入院日期:2011年2月11日,出院日期:2011年4月4日。患者于1小时前在家中不慎摔倒,腰背部及头后部先着地,伤后即感腰痛,右下肢疼痛、麻木剧烈,不能站立行走,头痛、头晕,无恶心、呕吐,左手食指皮肤出血。原告患腰椎间盘突出症3年,7个月前住我院骨科行保守治疗后好转。专科检查左小腿外侧有一10cm皮肤切口瘢痕。左手食指末节有一2cm皮裂伤,伤口有血性渗出。腰椎生理曲度变直,腰肌紧张,腰椎主动活动受限。腰背部广泛压痛,右侧L2、3横突压痛剧烈。左下肢直腿抬高约50度(+),加强试验(+)。左足趾伸屈肌力4级。右下肢因疼痛剧烈,强迫于伸直位,难以进行体格检查。双小腿皮肤感觉均减退,右侧为重。提睾反射存在,双侧跟腱反射及右侧膝腱反射未引出。双下肢末梢血运好。辅助检查腰椎正侧位x线片:腰椎曲度变直,小关节间隙模糊,腰椎退变。西医诊断:多发软组织损伤;腰椎间盘突出症;腰椎增生性关节炎。腰椎CT示L3-4、L4-5间盘膨出,L5-S1间盘突出,腰椎退行性变,小关节突骨质增生。2011.2.13患者仍诉腰痛,右下肢疼痛,麻木明显。大便未排,小便自解。右下肢直腿抬高约15°、L2-3横突压痛明显。腰椎X线片显示:L3、4不稳,补充诊断:腰椎失稳。2011.2.20患者右下肢疼痛较入院时明显减轻,下地行走仍困难。2011.2.229:00,患者腰痛,右下肢疼痛、麻木仍明显,双下肢直腿抬高约50°(+)、加强试验(+),双侧跟腱反射未引出,右股神经牵拉试验(+),右足蹲背伸肌力4级。2011.2.23术中见L3-4关节突增生肥大,L3-4关节突关节大量骨赘形成,关节囊增厚,关节不稳。咬除L3-L5大部分椎板及双侧下关节突,可见椎管明显狭窄,黄韧带增生肥厚,小关节增生内聚,挤压硬膜囊及神经根。L3-4椎间盘膨出,挤压硬膜囊及神经根,L4-5、L5-S1椎间盘突出,挤压硬膜囊及双侧神经根,神经根已受压变细。术中出血约6550ml。术后转ICU治疗,给予重症监护、吸氧、输血、补液、抗炎、止血、补充营养等处理。2

011.2.248:00患者诉双下肢麻木、感觉迟钝,活动不能。查体:双侧小腿及双侧足背皮肤感觉减退,双侧足底感觉消失。双侧髂腰肌、股二头肌、股四头肌肌力3级,双小腿周围肌群肌力0级,提睾反射存在,鞍区感觉消失。2011.2.25MRI显示腰椎术区硬膜后血肿,张主任指示急行术区血肿清理术。患者术后出现双下肢无力、麻木、感觉减退。经治患者生命体征平稳,双下肢肌力、皮感好转。出院诊断:西医诊断:多发软组织损伤;腰椎间盘突出症;腰椎增生性关节炎;腰椎失稳症;便秘;牙周炎。2012.12.14医院肌电图检查结论:双下肢神经源性损害(L5、S1为重)。

2013年1月28日,原告之妻XX与被告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内容如下:一、本协议签字后十五日内,XXXX医院南区一次性赔偿XX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44040元,大写叁拾肆万肆仟零肆拾元。二、本协议签字后生效,XX医疗纠纷终结,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不得实施有损对方声誉的行为。如因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双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经询,原告称调解协议签订时,XX手术后不良反应持续,医调委未对其术后遗有症状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只是在医院做肌电图测试。因原告经对症治疗后,自感症状无缓解,于2013年5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612827.1元。

诉讼中,本院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2014年7月3日,该鉴定单位出具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XX(以下简称“患者”)因摔伤入院,医方根据患者主诉、现病史、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其腰椎间盘突出症、腰椎增生性关节炎的诊断明确。2、患者既往虽有腰椎间盘突出病史,但影像学检查显示腰椎间盘突出和椎管狭窄程度均较轻,且这次摔伤经保守治疗后,患者右下肢疼痛明显减轻,症状有改善。根据一般医疗常规,这样的病人可继续保守治疗。医方在患者保守治疗11天后行L3-4、L4-5、L5-S1椎板切除,髓核摘除,椎间cage植入融合,椎弓根钉内固定术的手术时机掌握不合理,存在过错。3、患者术中大量出血的原因不确定。4、患者术后出现双下肢麻木、感觉迟钝,活动不能等神经功能障碍,2012年12月14日肌电图检查进一步证实双下肢为神经源性损害,考虑为医方术中牵拉神经过重损伤神经所致。5、2011年2月25日显示患者腰椎术区硬膜后血肿,医方急行术区血肿清理术具备手术指征。

综上所述:医方在对患者XX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手术时机掌握不合理的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目前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现查体见其双下肢截瘫(近端肌力4级),尿动力及盆底电生理检查提示其目前大小便障碍未恢复(重度)。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规定,被鉴定人XX重度排尿障碍评定为五级伤残,排便重度障碍评定为六级伤残,双下肢截瘫评定为八级伤残。被鉴定人XX的伤残等级为五级。被鉴定人XX日常生活能力项目总分值为60分,参照《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之规定,被鉴定人XX的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2015年12月23日,本院作出一审判决后,XX医院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6月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尚有部分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发回本院重审。

上述事实,有原告出示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2015)西民初字第35002号民事判决书、(2016)京02民终4127号民事裁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司法鉴定认为医疗机构存在一定医疗责任,原告出院时遗有的神经功能损伤症状较为严重,并已在随后的鉴定中确定较高的赔偿系数,且需长期他人护理。因残疾赔偿金以及后续护理费通常在赔偿总额中所占比例较高,如未评定伤残等级,则难以计算调解协议赔偿总额。故原告及其亲属在未进行法医临床评定前,与被告达成一次性调解协议,对于原告存在重大误解的情节。原告主张撤销该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五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XX与被告XXXX医院于2013年1月28日签订的医调字第T2612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


撤销调解协议医疗事故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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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东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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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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