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伏海律师亲办案例
法官与律师互评,荒唐
来源:于伏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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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律师互评,可以,但是如果将互评结果作为法官晋身和律师考核的参考,那就不行了。

不管是法官评价律师还是律师评价法官,实际上都是评审行为,既然是评审,那就应当遵守法律上通用的回避制度,评价“审理某一个具体案件的法官”,代理该案件的律师应该回避;评价“代理某一个具体案件的律师”,审理该案件的法官应该回避。

具体来说评价法官,应当组成一个独立的评审团。评审时,随机抽选该法官审理的两三个案件,由评审团围绕几个评选指标进行评价,这个评审团不能参与过该法官审理案件的任何律师,如果有,应当回避。法官对评审结果有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也可以提起诉讼。
评价律师也一样,也应当有一个独立的评审团。评审时,随机抽选该律师办理的两三个案件或者其他法律事务,由评审团围绕几个评选指标进行评价,这个评审团不能审理过律师办案件的任何法官,如果有,应当回避。律师对评审结果有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也可以提起诉讼。
上网搜了一下,搞律师和法官互评的地方还真不少,这几天朋友圈的律师也在传播这样的新闻,有的律师还说要给某某法官差评,我朋友圈里没有法官,不知道法官们会不会也会说要给某某律师差评,其实不用多猜,法官的朋友圈里肯定会有法官说要给某某律师差评的。这说明什么?说明法官和律师的互评制度已经成了法官和律师互相报仇的利器了。为什么会这样?因为法官和律师在庭审时,几乎很难避免有言语上的冲突甚至互呛,他们互相评价时,一定会将不良情绪带入其中,还有一个问题是,如果法官判决某一个案件的原告胜诉,那原告的律师一定会给好评,被告的律师一定会给差评。

另外,法律与律师互相评价也无助于所谓的法律共同体建设。法律本来就不应该有共同体,法律就是那些规范性文件,但是因为每个法律主体的利益诉求不一样,法律主体也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共同体。许多地方非要搞法律共同体,不过是拉郎配。不同法律主体,不同法律诉求,一定形成的是法律多元体甚至是法律对抗体,不可能有法律共同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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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于伏海
  • 执业律所: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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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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