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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代理终止后的法律后果
来源:康福臣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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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代理因各种事由终止后,代理人的代理权消灭,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第一,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交回代理证书及其他证明代理权的凭证。       

      第二,代理人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应当向被代理人或者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清算人、新代理人等,就其代理事务及有关财产事项作出报告或者移交。       

      第三,委托代理终止后,行为人不得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活动,否则为无权代理,行为人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的,其行为效力待定,被代理人有追认的权利。如果被代理人追认,行为人的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一是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并非都对被代理人不利,有些因无权代理而实施的行为对被代理人可能是有利的;二是从本质上讲无权代理行为也具有某些代理的特性,比如物权的代理人具有为被代理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第三人也有意与被代理人签订合同,如果被代理人时候授权也就意味着时候对合同的承认;三是无权代理行为经过时候的追认,可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被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意思表示向相对人作出,若果仅向无代理权人作出意思表示,也必须使相对人知道后才能产生法律效果。一点被代理人作出追认,因无权代理所实施的行为就从成立之时起产生法律效力。并且,被代理人追认行为人的无权代理,必须全部追认,比如,行为人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必须追认合同的全部内容。如果被代理人仅追认合同的部分内容,则属于新的要约,不构成追认,合同对被代理人也不生效。被代理人以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追认合同,必须是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才能构成追认,如果被代理人仅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则只能视为新的要约,能否构成新的合同,则取决于相对人是否接受被代理人的部分履行行为。如果相对人接受被代理人的部分履行,则视为接受要约,成立新的合同。此时,行为人订立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并不生效,该无权代理合同仍然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另外,为保护相对人的权益,民法总则参照合同法规定,第171条第2款还赋予了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        第四,委托代理终止后,行为人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认为人由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即构成表见代理。被代理人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需要注意的是,表见代理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将不能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和行为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实践中,对于被代理人的过错是否作为表见地理的构成要求,由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被代理人的过错作为表见代理的要件,否则对被代理人不公平;另一种意见为,表见代理最重要的特征就是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不问被代理人是否有过错。法律和相应司法解释基本采纳第二种意见。这主要是考虑到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是保护交易的安全性和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对人主要证明自己善意,至于被代理人是否有过失,相对人有时难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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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康福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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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2*********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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