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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被宣告无效,财产怎么认定
来源:沈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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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世界各国均对无效婚姻做出了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具体情形:

(一)重婚的;

(二)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包括三代以内的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但是提取诉讼时,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除外。

如果属于上述情形之一而被认定为婚姻无效的,那么财产该如何认定?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按同居关系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分为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前者谓之财产所有权,后者谓之债务负担义务。

根据婚姻法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关于债务的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在无效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前,基于双方共同利益、共同生活所举债务,在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双方仍需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一方以婚姻关系被认定为无效而主张责任免除的抗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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