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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综合考量多种因素
来源:康福臣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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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损害赔偿的无形性和个体差异性,决定了很难以单一标准直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因此,法官在确定其具体数额时,必须通过自由裁量的方式进行。为了给裁判提供指引和限制法官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有必要以列举方式将主要考量因素加以明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作了有益尝试,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因素具体规定为:(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考量上述因素基础上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做法已经取得了明显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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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康福臣
  • 执业律所:
    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2*********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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