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外企员工连续加班一个多月后自杀身亡”的新闻引爆社交网络。在马云刚刚聊完“996是福报”这个话题没几天,就有人因为加班自杀身亡,真是令人唏嘘。
那么问题来了
如果最终认定这位员工是因为
不堪忍受加班才自杀的,
那么能否认定工伤?
企业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制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受伤的;军人因公受伤退伍后旧伤复发的。这三种情况虽然不是工伤,但按照规定可以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规定了不予认定工伤的三种情况,包括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所规定的自残的情形指过各种手段和方式伤害自己的身体,井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而自杀则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之所以法律规定自残或自杀不属于工伤,原因在于自残与自杀更多地出于主观引导,客观上不可能有哪项工作会给劳动者带来这样的风险。因此,自残或自杀与工作没有必然的联系,或者说二者没有直接联系。
另外,在这则事件中,李某家属声称,李某是因为加班导致抑郁,进而有了自杀的行为。那么,因加班导致抑郁是否属于工伤呢?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当先了解,抑郁症属于疾病的一种。而工伤认定,认定的是伤,不是病。因此,抑郁症也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
本案中的李某的死亡并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但即便如此,不能认为,用人单位就一点责任没有。《劳动法》规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根据家属提供的3月份考勤表显示,李某三月份加班约58个小时,已经远远超出了劳动法的规定。目前,深圳市罗湖区劳动监察大队已经介入调查,一旦调查属实,单位必将付出违法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