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运云律师亲办案例
签了离婚协议之后,还可以反悔吗
来源:张运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04
浏览量:3114

案情:

小姗十四岁的时候,父母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了,当时,为了不让破裂的婚姻影响到孩子的成长,同时也为了补偿小姗,小姗的母亲要求在离婚协议中加上一条约定:夫妻共有的唯一一套房产,归小姗所有,小姗父亲也同意了,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随后,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也在民政局备了案。然而,直到小姗成年,父母也未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将房屋过户给小姗。小姗多次和父母协商,均遭到拒绝,父亲认为这一约定并非他自愿,现在要撤销这个约定,小姗应该怎么办呢?

律师意见:

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是离婚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由于大多数人在协议离婚前都经过审慎思考、综合考量。如小姗的母亲,签订离婚协议的附加条件是要把这套房产无偿赠与小姗。这可以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由于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而且婚姻关系也已经解除,基于诚信原则,法律是不允许任意撤销权的形式的。

需要说明的是,附离婚条件的赠与跟普通的赠与并不相同。普通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协议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中所涉及的赠与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如果办理完了离婚登记,且不能举证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想要反悔是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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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运云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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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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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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